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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他致一家三口两死一伤…

黑色商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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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当天35岁的宫某驾驶轿车,以94km/h-98km/h由东向西行驶至明珠路老虎沟桥路段时,越过中心双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马先生驾驶的沿明珠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车辆相撞,造成车辆损毁,宫某、马先生受伤,马先生车上的丁某母子俩当场死亡。

经司法鉴定,丁某、马某根本死因为车辆事故。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井子大队认定:宫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司机所驾车辆

2018年8月30日,宫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宫某亲属支付被害人赔偿款19万元。受害人家属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宫某赔偿被害人及家属损失合计40万余元,宫某已履行赔偿义务。

犯交通肇事罪被判2年半

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对宫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

宫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越过中心双实线驶入对向车道,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宫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减轻处罚。宫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宫某犯交通肇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宫某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系自首,且已赔偿,原审量刑过重,请求适用缓刑。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半岛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