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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辽宁沈阳市判决,损失39万元,认定次责仍获赔31万

案例看点

1、本所当事人各项损失总计39万元,由于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最终获得赔偿款31万元。

2、当事人为农村户口,年龄较大,仍支持误工费70元/天。

3、当事人由亲属护理,未提交护理人员工资证明,法院支持护理费4300元/月。

4、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仅伤残赔偿金一项多获赔偿额5万元。

本所案例

2018年9月16日17时0分左右,在沈阳市沈北新区人和街中信银行门前,被告张某林驾驶辽A×××××号小型轿车与刘某英(本所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刘某英受伤。经沈阳市交警支队认定,肇事者张某林负事故主要责任(70%)。

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英被送至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65天,重症监护室21天、二级护理44天。

2019年6月19日,原告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处,刘某英花费鉴定费1000元。

律师代理思路

(1)关于误工费,保险公司辩称:误工费部分原告系农村户口,对误工费部分保险公司不同意赔付。本所律师积极辩护及准备证据:刘某英虽为农村户口且无固定工作,但是其年龄为59岁,有劳动能力,工作形式多样,理应获得误工费赔偿。最终,法院支持本所律师的诉讼请求,按照70元/天赔付误工费,一共178天,共计12460元。

(2)关于残疾赔偿金,保险公司辩称:因刘某英为农业户口,伤残赔偿金同意按城镇和农村标准的中间值进行赔付。如果按上述标准计算,则残疾赔偿金约为12万,远低于城镇赔偿标准171773.2元。本所律师积极准备证据,法院支持残疾赔偿金应为171773.2元。

(3)关于护理费,刘某英由亲属护理,未提交护理人员工资证明。经过本所律师代理,法院支持其护理费按照4300元/月进行赔付。

(4)除上述费用外,法院另支持其营养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交通费1000元等赔偿费用。

法院判决结果

根据(2019)辽0113民初6953号判决书,法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91506.63元,以上各项损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90054.64元(271506.63元*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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