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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醉驾”定罪新变化? 宽严相济引聚焦

10月8日,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醉酒后接替代驾进小区不属“道路醉驾”、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超80mg/100ml即刑拘、汽车“醉驾”案件不起诉或免刑标准放宽至170mg/100ml以下。该纪要发布后,迅速引发舆论热议。

这份由省级司法机关发布的纪要,旨在规范执法标准,统一裁判尺度,对当地具有指导作用,但并非地方法规,也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尽管如此,舆论场有声音指出,这或是“醉驾入刑”松绑的信号。与此同时,有人质疑,这样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放纵?是否会影响司法正义的实现?对此,舆论观点出现了明显的两极分化,网民普遍表达了对“酒驾”打击力度降低的担忧,而多位专家学者则认为,浙江做法值得肯定,这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不算醉驾不等于不罚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对于这里提到的“道路”,浙江省的纪要进行了明确,要求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就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纪要提到,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意味着,醉酒后叫代驾行车至小区门口,车主接替驾驶进入小区的,今后或在浙江不被认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后在小区、学校驾驶不算醉驾的“口子”一开,多少让人有些心惊胆战。酒后在小区学校人口密集的地方更容易出交通事故、在小区里面撞人了怎么办、小区不该是酒驾的法外之地、当人醉酒后启动引擎就该算酒驾……不少网民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担忧。

与民众普遍流露的担忧不同,不少专家学者表达了对纪要内容的肯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表示,浙江此番出台相关规定,统一执法操作标准,落实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醉驾案件回归到普通刑事案件的范畴中,这样的动作值得肯定。

需要注意的是,酒后进小区虽然不算“道路醉驾”,不能入刑,但同样具有违法性,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如酒后开车进小区造成事故的,依法可能以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来定罪,处罚的力度比醉驾更重。醉驾时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还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免刑标准调整符合宽严相济

对于“醉驾”的立案标准,纪要明确规定,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立案查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酒标准的,撤销案件。

“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纪要提出,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其中,纪要规定了8种“醉驾”不得适用缓刑的情节,包括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无驾驶汽车资格的、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等。

对于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不仅如此,对摩托车醉驾的标准也有所放宽。醉酒驾驶摩托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认罚,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有声音认为,这是给“醉驾入刑”松绑的信号,是法外施恩放纵犯罪,降低了“醉驾入刑”的威慑力。对此,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表示,检察机关对涉嫌“醉驾”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决定不移送审查起诉,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从程序上处理案件的法定方式,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就无罪,更不是法外施恩放纵犯罪。

在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寇建坤看来,不移送起诉以及不起诉没有降低“醉驾入刑”的威慑力。不起诉、不移送审查起诉意味着刑事法律程序的终结,但不意味着肇事者不受处罚。除刑事处罚之外,还会有其他如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处罚措施,作为不起诉、不移送审查起诉的配套方式,也可以起到一定的惩罚、震慑作用。

今年,最高法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提出,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8个常见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便包含了醉驾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意见,也提到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地方可因地制宜进行适当探索

近年来,上海、江苏、湖南、湖北等地纷纷出台相关规定,对“醉驾”入刑标准作出一系列新的调整。有专家提出,对于不同情节的‘醉驾’,处罚应逐步精细化。如何拟定一个合法合理的区分标准,是当前争议较大的问题。不宜采用如酒精含量这样的单一标准,而必须坚持对犯罪行为人和犯罪行为进行全面评价的原则,应当充分考量犯罪行为的情节、后果以及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认罪悔罪态度等后进行综合评价。

针对各地情况不同可能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担忧,有律师表示,法律赋予了省级司法机关可以因地制宜地执行一些法律规定。省级司法机关可以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执行法律进行一些具体规定。当前很多省份都有量刑指导意见,对于一些常见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不同规定,这些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在地方立法、立规的基础上,适时推进修法、制定司法解释,遏制醉驾乱象,将更加有效,公众出行也会更安全无忧。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万晓佳也表示:“不同地方经济、文化、习俗均有不同,个案之间情节也不尽相同,在法律实施上体现一定合理差异符合罪责刑一致原则,并无大碍。醉驾犯罪的刑罚种类单一,且幅度不大,因此不会出现明显的量刑不均衡从而导致同案不同判问题出现。”

“醉驾入刑”已有8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不过,从统计数据看,2019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酒驾醉驾90.1万起,其中醉驾17.7万起,因酒驾醉驾导致死亡交通事故1525起,造成1674人死亡,分别同比减少20.7%、20.4%。但是,酒驾醉驾导致非死亡交通事故7512起,同比增加28.2%,形势依然严峻。

基于当前的形势,民众对醉驾免刑调整表现出担忧实属正常,相关部门要积极作为,将相关内容讲清楚、说明白,做到“谁执法谁普法”。

总之,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民众要自觉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自觉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公安交管部门要始终保持严管高压态势,从严惩处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

(作者: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特约舆情分析师 陆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