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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被列入失信执行名单 交通肇事者自动还款

  案情回放:2014年11月3日11时20分左右,甘某(男,汉族,1990年11月生,广东省五华县人)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钢筋自普宁市洪阳镇往五华县方向行驶,途经揭西县京棉公路东园镇西山村路口路段时,与侯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侯某经送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存在违法过错行为作用相当,双方均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所有人系被告曾某,被告甘某系被告曾某雇请的司机。该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又查明,原告侯某峥(女,汉族,1997年7月生,揭西县东园镇人)系侯某的女儿。

  案件经审理,揭西县法院判决除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外,曾某应赔偿侯某峥人民币42657.72元,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执行过程:2016年2月29日,侯某峥向揭西县法院申请执行曾某、甘某付还赔偿人民币42657.72元。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释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对其出行、信贷、消费均受到的限制。被执行人权衡利弊后急切要求履行义务,以免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其带来不良影响。2016年3月23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