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6·26”特大交通事故系列案宣判
本报6月16日讯 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郴州“6·26”特大交通事故系列案在郴州、衡阳两地三家基层法院集中宣判,大巴车司机刘大辉因交通肇事罪获刑七年,客运公司股东及相关责任人获刑,四名公职人员因渎职犯罪获刑。
昨日上午,郴州宜章县人民法院对郴州“6·26”特大交通事故系列案之被告人刘大辉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陈建华等9人重大责任事故案,被告人周全重大责任事故、非法经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大辉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衡阳市骏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达公司)股东陈建华、何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共计9名被告人因犯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判处一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一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周全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8811元。
2016年6月26日早上,被告人刘大辉驾驶湘D94396号车,携线路牌及包车合同到达耒阳市神龙广场接载游客56人(已超过核定人数)。8时许,发车驶向郴州莽山风景区。当车由北往南行驶至宜凤高速公路(S31)33公里路段时,因被告人刘大辉过度疲劳驾驶车辆,造成车辆失控与道路中央护栏发生碰撞而起火燃烧,由于车辆右前角紧挨路侧护栏,车门无法有效展开,车上乘客不能及时疏散,且安全锤未按规定放置在车厢内,乘客无法击碎车窗逃生,造成35人死亡,13人受伤,车辆及公路交通设施受损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7月14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郴州支队宜章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大辉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根据国务院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作出的调查报告,骏达公司违规安排事故车辆发车运营,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未按规定对事故车辆开展安全检验、未落实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非法打印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疲劳驾驶、未落实应急管理各项规定要求等情形。
事故发生后,骏达公司与死者亲属签订了《6·26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
■记者 虢灿 实习生 林嘉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