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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置围堵政府大门事件

5月22日上午,霞浦县公安局依法处置非正常集访并围堵政府大门事件人员,依法强制带离4名涉嫌动手殴打民警,挑头煽动闹事人员。

事件起因

5月6日晚,霞浦县松港街道长沙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对夫妻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迅速出警并刑拘了肇事司机江某(无证驾驶)和将车借与肇事者的车主黄某。由于两人经济条件限制,无法全部承担巨额赔偿金,且由于肇事司机是无证驾驶,保险公司除强制险外无法赔付第三者责任险,死者家属为此多次到县政府上访。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雷大联和副县长、公安局长蔡立新牵头,组织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和死者所在地长春镇负责人先后4次召开协调会,想方设法多方筹集资金,尽最大努力为死者家属争取权益。经协调,肇事司机和车主方共筹集资金20万元已于5月17日交付事故死者家属。公安局于5月15日发动全体民警及工作人员开展爱心捐款,目前已募集爱心款4万元;县政府、县委政法委、长春镇、沙江镇已筹集补助金17万元,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强制险11万元正在办理提前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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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落实各方经费52万元,霞浦县公安局也将于近日向县人民检察提请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死者家属非法集访

5月22日上午8时许,霞浦“5·6”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因事故赔偿金问题,纠集亲属及本村村民40多人到县政府进行非正常集访并围堵政府大门,引来众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造成县政府大门处交通受阻,工作人员无法进出,严重影响了县委、县政府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期间,数名挑头闹事人员动手殴打在现场维持秩序的松城派出所民警。

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法当场强制带离4名涉嫌动手殴打民警及挑头煽动闹事的人员。与此同时,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雷大联组织交警大队、县委政法委、信访局以及事故死者所在的长春镇党委、政府等部门领导出面协调处理赔偿事宜。经教育劝说,死者家属代表于当日上午9时30分许到县信访局继续表达诉求,其他无关人员已全部离开。

依法处置闹事人员

在依法当场强制带离的4名人员中,郜某盛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郜某宁、郜某光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郜某彪因情节轻微,民警对其实行批评教育。

信访部门郑重提示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摘自《信访条例》第十八条)

二、群众对哪些问题可以依法提出信访事项?

答:主要是行政事项。群众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比如国土局、住建局等;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比如残联、公积金管理中心等;

③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比如医院、学校等;

④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比如福利院工作人员等;

⑤村委会、居委会及其成员。(摘自《信访条例》第十四条》

三、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县信访局对下列情形予以受理

1.对县直机关单位或乡镇(街道)、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安排接谈,并转送或交办。

2.已经县直机关有关职能部门或乡镇(街道)受理,但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有权处理机关的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安排接谈,并督办。

3.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有权处理机关的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且乡镇(街道)或其他行政机关未履行督办职责的,安排接谈,并督办。

“三跨三分离”来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处理。信访事项的事发地或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是解决和化解的责任主体,承担主办责任;信访人的户籍地、常住地(不包括上访人滞留地)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信访人的困难帮扶、教育疏导等工作,承担协办责任。(摘自《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

四、对下列不予(再)受理的情形,坚持准确甄别、严格把关,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1.未逐级走访的。

①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告知不予受理,请来访人耐心等待处理结果。选择“正在办理中不予受理”的办理方式。

②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告知不予受理,请来访人按照规定程序向复查(复核)机关提出。选择“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的告知(非公文类)”办理方式。

③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但未经省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的,告知不予受理,请来访人回当地耐心等待审核把关结果。选择“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的告知(非公文类)”办理方式。

对上述情形,须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勾选“是否越级”项。

2.已经复查复核终结的。

①对已经省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告知不再受理。选择“复查复核终结不再受理告知(非公文类)”的办理方式。

②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出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告知不再受理。选择“未申请复查(复核)不再受理告知(非公文类)”的办理方式。

3.涉法涉诉的。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告知走访人通过法定途径反映问题。选择对应的不予受理办理方式。(摘自《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

五、哪些信访行为属于违法上访?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信访局《关于依法处置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意见》明确规定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①围堵、冲击国家机关;

②在重点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弃留尸体、非法搭设灵堂;

③到国家机关和其他非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

④五人以上集体走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

⑤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⑥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⑦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⑧阻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和活动,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不听劝诫的行为;

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上访行为。

六、信访人聚集围堵县委县政府门口、或在道路上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的属于什么行为?

答:属于违法行为。《信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明确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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