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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11类事故情形当事人要保护现场

  《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3}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4}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7}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8}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9}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10}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

  {11}有一方车辆损失明显超过一万元,且当事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

  厦门网讯 (海西晨报 记者 陈小斌)昨日,记者从厦门交警网获悉,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据了解,《办法》对现行的2016年1月6日发布的《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截至2018年7月3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号1401室,邮编:361004)或发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交通事故快处

  可按模糊责任定责

  在厦门本市行政区域(高速公路除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且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以下简称“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应当按照《办法》快速处理,立即恢复交通。车辆可以移动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再自行协商或者报警处理。

  此外,适用《办法》快速处理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的,可依据“模糊责任”规则确定各方责任或调解损害赔偿事宜。“模糊责任”规则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共同承担其他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违规未撤离现场

  当事人将被罚500元

  《办法》第五条提及,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且有11个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具有第7项至第11项情形之一,且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此外,《办法》第六条提及,各方车辆损失均不超过一万元(无需办理保险理赔的不受此限),且没有《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车辆可以移动的,也应在对现场拍照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要提醒市民的是,如果当事人违反《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应当自行撤离现场却未撤离而造成交通堵塞的,当事人将被处以500元罚款。

  相关链接

  当场协商处理事故三程序

  1.向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服务电话0592-5650110报备;

  2.各方当事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驾驶事故车辆一起到定损中心或指定的快处点进行事故确认和定损理赔,快处点不具备定损条件的,当事人要到定损中心定损理赔;

  3.定损中心或快处点交警或其他专职工作人员,应当收存当事人自行拍摄的现场照片,当事人未拍照的应分别对各方事故车辆拍照取证,指导、协助当事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记录单》,并将相关照片及驾驶人、车辆信息录入事故快处系统。

  此外,当事人无法在定损中心或快处点工作时间(7:30-19:30)内到达的,可选择互联网在线处理或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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