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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铜陵派出所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一名涉嫌保险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长航铜陵派出所通过一年多的侦查,查明:2012年1月,犯罪嫌疑人诸某虚构“宁溧机**”船在长江铜陵段水域与“皖和县货18**”船发生碰撞,并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铜陵海事处”印章以及《水上交通事故证明》等相关材料,从某保险公司骗取了理赔款3.7475万元。
保险公司向警方报案
2014年5月,某保险公司到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报案称:该保险公司在整理船舶保险理赔案件中,发现一赔案的理赔材料中存在造假嫌疑,极有可能涉嫌船舶保险诈骗,希望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能够给予帮助。
长航公安局芜湖分局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警力对该理赔案件的材料进行审查,该理赔案件材料中阐述:2012年1月,江苏人诸某驾驶“宁溧机**”船在长江铜陵段水域与“皖和县货18**”船发生碰撞事故。事故后,诸某提供相关材料向某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民警在勘查发现该保险理赔案件材料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铜陵海事处”印章存在造假嫌疑,遂立即到铜陵海事处调取该单位印模,交由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确认理赔案中的印章系伪造印章所盖。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指令下属的铜陵派出所加大对该案件的侦破力度,深挖线索,全力破案。
证明材料“黄牛”制作
长航铜陵派出所民警随后到铜陵海事处搜取证据,经调查,铜陵海事处并未给该案件中的“宁溧机**”船出示过《水上交通事故证明》材料,“宁溧机**”船也未在该单位报备过水上交通事故。长航铜陵派出所民警同时与“皖和县货18**”船船主取得联系,经调查得知,“皖和县货18**”船并未在长江水域发生过水上交通事故,且与“宁溧机**”船船主诸某并不认识,未和诸某签订《水上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以及并未获得诸某给予的赔偿费。
警方到池州水域“宁溧机**”船上抓捕诸某未果,继续开展追捕工作。迫于法律的压力,2014年9月,犯罪嫌疑人诸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提供假材料给保险公司,目的是获得船舶保险理赔金。
诸某称:2012年1月,“宁溧机**”船在长江铜陵段221号浮水域和一条不明船舶发生过船舶碰撞事故,由于自己的船舶配员不足,且无证驾驶,海事部门出具的《水上交通事故证明》材料得不到保险理赔。为了获得理赔,他就想到了利用“黄牛”制造假的《水上交通事故证明》以及《水上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等材料提供给保险公司,获得船舶保险理赔金。诸某投案自首后,主动退还全部保险金。
嫌疑人被移送起诉
民警在调查取证中,深挖线索,得知当日驾驶“宁溧机**”船的船员并不是诸某,且该船员无《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该船员的行为构成了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系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事实,警方认为:犯罪嫌疑人诸某提供假的《水上交通事故证明》和《水上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等材料,同时,“宁溧机**”船在航行时,该船驾驶人员构成了无证驾驶机动船舶行为,属于保险公司拒赔范围。因此,在赔案中,诸某获得该船舶保险理赔金属于保险诈骗行为。
犯罪嫌疑人褚某于2015年5月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长航铜陵派出所对诸某予以移送起诉。
(王成辉 赵云龙 本报记者 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