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上午9时许,碧桂园滨湖路段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两车相撞,一名车主经抢救无效死亡。
【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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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荆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对此事件做出了最新回复。
广大社区网民:
鉴于网民xiejustin于2月3日在荆门社区网发帖置疑滨湖路“1.21”死亡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引起网民关注,现将此案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月21日事故发生后,我队带班领导迅速组织现场勘查民警赶赴现场进行了勘查,调取了监控视频资料,随后调查询问了相关当事人和证人,进行了酒精检测和车速鉴定。取证工作结束后,我队于2018年2月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肇事者王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并越过中心双黄线行至路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38条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严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为化解矛盾纠纷,经我队积极工作,王某已自愿交纳交通事故预付金14万元。1月24日我队大队长付祖清组织死者严某的爱人及亲属、区教育局领导、街道教育干事、所在学校负责人等进行了座谈,协商了善后处理事宜。此后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肇事方书面调解申请,电话通知死者家属前来调解赔偿事宜,由于双方存在意见分歧,目前调解工作仍在继续努力之中。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核。此规定的“三日”复核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双休日。因此,在复核期满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尚未生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我队将迅速报请掇刀公安分局刑事立案,并对肇事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快速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欢迎大家对我队工作的监督,感谢广大网民对我队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队将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定程序,公正高效执法,为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不懈努力,不辜负广大网民的殷切期盼。
特此通报。
荆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
二〇一八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