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因喝酒惹的祸!三门峡十大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曝光
原标题:全因喝酒惹的祸!三门峡十大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曝光
一、康某某,男,汉族,1979年3月8日出生,河南省灵宝市人。
2018年9月9日17时20日左右,康某某驾驶无号牌铲运车在灵宝市金星幼儿园门前倒车,与路边停放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康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379.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二、陈某某,男,汉族,1976年02月11日出生,洛阳市宜阳县三乡乡后寨村人。
2018年07月30日22时53分许,陈某某驾驶闽C39Q70号小型客车行驶至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周公西路旁龙湖新城北区南门口处时,与停放在路边的豫MCW805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检测,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54.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三、薛某,男,汉族,1987年09月21日出生,河南省陕县张湾乡红旗村人。(二次醉驾)
2017年5月24日,薛某犯危险驾驶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
2018年11月05日19时29分,薛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向阳村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向阳村548号处,碰撞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MBQ831号小型轿车,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事故发生时,薛某体内血醇含量为:324.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薛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四、李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05日出生,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乡人。
2018年05月07日21时33分许,李某某驾驶豫MF9950号小型客车沿银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银昌路旧货市场对面处时,与沿银昌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曹某某驾驶的豫MB1995号重型货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检测,事故发生时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6.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五、李某某,男,1970年08月20日出生,河南省灵宝市人。
2018年06月07日21时20分许,李某某驾驶无号二轮摩托车沿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河路与大岭路口处时,刮撞尚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乘载幼儿韩某某),致李某某、尚某某、韩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检验,事故发生时,李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7.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六、王某某,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河南省灵宝市人。
2018年4月15日6时30分左右,王某某驾驶无号牌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沿灵宝市公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公园路与新灵东街交叉口路段,在驾驶车辆进入灵宝市新灵东街向东左转弯行驶过程中,与沿新灵东街由西向东行驶的闾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大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王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99.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七、吴某某,男,汉族,1966年11月21日出生,河南省义马市人。
2017年10月14日16时40分许,吴某某驾驶豫M07392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在义马市珠江路东段鸿泰超市东约5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赵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追尾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1.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八、刘某,男,汉族,1989年4月20出生。
2018年01月05日21时54分许,刘某驾驶豫MX1078号小型轿车,沿文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化街与崤山路交叉口处时,追尾碰撞同向前方贾某某驾驶的豫MU6500号小型轿车,致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检测,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1.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
九、宋某某,男,汉族,1963年10月17日出生,河南省义马市人。
2018年05月09日21时10分许,宋某某酒后驾驶豫MUD808号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义马市银杏路龙泽苑小区路口处时,与由西向北行驶苏某某驾驶的豫A871KF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0.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十、吕某某,女,汉族,1986年07月21日出生,河南省三门峡市人。
2018年07月05日22时36分许,吕某某驾驶豫MR7499号小型桥车与朱某某驾驶的豫MHQ558号小型客车刮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事故发生时,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