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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2019年南乐县“终生禁驾”名单公布

2019年,经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后,南乐县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七名因酒醉驾肇事、肇事逃逸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的行政处罚,即“终生禁驾”。公安交管部门提示驾驶人,酒后莫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迅速报警,以免给自己带来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终生禁驾名单:

1.郭亚光,男,身份证号41092319900428****,2018年11月22日14时04分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肇事逃逸。

――终身禁驾时间:2019年4月29日

2、郭敬坤,男,身份证号41092319840924****,2017年12月18日20时00分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

――终身禁驾时间:2019年3月29日

3、靳天生,男,身份证号132130196708****,2018年5月21日19时06分驾驶小型客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

――终身禁驾时间:2019年1月9日

4、吴福财,男、41062119740501****,2019年3月22日20分许,驾驶重型半挂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让他人冒充驾驶员顶替。

――终身禁驾时间:2019年12月2日

5、刘协,男、身份证号4109231995******51,2018年12月30日21时04分,驾驶小型轿车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

――终身禁驾时间:2019年12月2日

6、王雪言,男、身份证号4109231980******12,酒后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致一人受伤造成重伤二级,肇事后逃逸。

――终身禁驾时间:2019年9月19日

7.端木宪斌,男,身份证号4109231957******1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致一人重伤二级。

――终身禁驾时间:2019年7月9日

两种情况“终生禁驾”

一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二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91条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等规定,酒驾将面临罚款18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处罚;“醉驾”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可能承担全部责任,且无法获得保险赔付。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酒驾、醉驾及肇事逃逸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我县公安交管部门持续保持高压严管态势,持续进行严查严处。针对酒驾、醉驾违法已形成“常态化”治理模式,开展全区域、全天候、全覆盖查处治理。

南乐交警在此提示驾驶人,一旦被“终生禁驾”意味着此后将无法再获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再驾车上路行驶的,将依法予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驾驶人应自觉杜绝酒驾、醉驾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生事故主动承担责任并配合交管部门处理,切勿试图逃逸躲避处罚,以免加重自己的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