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交警发布事故案例曝光
一
2019年11月02日07时20分许,吴某驾驶豫NF88**小型轿车,沿S211线睢县潮庄镇由南向北行驶至潮庄镇北村纸包鱼门口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左转弯马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现场照片、肇事车辆、诊断证明、视频影像等证据。
1、吴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对前方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力,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发生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2、马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左转弯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发生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1、吴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2、马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二
2019年12月02日06时20分许,时某某驾驶豫BA0**1号货车沿S32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睢县城郊乡保庙村东,因打瞌睡致使车辆逆向行驶后与相对方向行驶、张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时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过度疲劳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请勿疲劳驾驶!
三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2月07日08时00分许,雷某某骑行电动三轮车,沿睢县湖东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睢县电业局家属院门口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袁某某驾驶的豫U857**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雷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雷某某骑行电动三轮车未在非机动车车道内行驶,且未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下通行,是引发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袁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前方车辆动态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力,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引发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四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
2019年01月13日18时40分许,张某某驾驶人力三轮车,沿睢县睢州大道逆向行驶至御品大虾饭店门口路段,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过程中,与由东向西沿睢州大道姚利哈驾驶的豫NC88**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1、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靠道路的右侧通行,未做到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且未做到横过机动车道下车推行是发生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2、姚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对前方车辆动态观察不周、措施不力,未做到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在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发生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