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商丘高速交警曝光典型事故案例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交通事故几乎每天都在发生,而这些交通事故的背后或多或少存在着各种违法行为和交通陋习。为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今天商丘高速交警继续曝光近期涉嫌疲劳驾驶的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遵法守规,文明出行,主动防范交通事故。
案例一 打个瞌睡疲劳驾驶酿成事故
简要案情:2019年08月05日16时30分,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杨某驾驶车牌号为豫A07***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连霍高速399公里处北幅时,因疲劳驾驶致使车辆与宁某驾驶车牌号为豫AM0***(临)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豫A07***号车乘车人侯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杨某连续驾驶车辆过度疲劳,犯困影响了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责任追究:当事人杨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宁某、侯某无责任。
蜀黍提醒:开车前一天要保证充足睡眠,勿熬夜。 注意劳逸结合,白天连续驾驶时长不要超过4小时,之后要选择安全地带停车休息至少20分钟;若有夜间驾驶需求,连续驾驶时长不要超过2小时。 长途驾车出行,尽量找一名搭档,轮流驾驶。 避免长期保持一个姿势开车,以免肌肉僵硬诱发疲劳,可在开车时小幅度调整坐姿和深呼吸。 若行车途中出现疲劳、困倦症状,可开窗呼吸新鲜空气,或饮用咖啡等提神饮料。最稳妥的方法是在安全地带停车,下车活动腰腿、颈肩等肌肉,待疲劳缓解后再上路。
案例二 违规变更车道车辆失控碰撞
简要案情:2019年08月08日10时33分,安徽宿州砀山县邵某驾驶车牌号为豫NHU***的小型客车行驶至商周高速18公里处东幅时,因未按规定变更车道,致使车辆与周口市陈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P2U***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失控后又碰撞道路隔离设施,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邵某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
责任追究:当事人邵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无责任。
蜀黍提醒:出门通行高速,要提前了解路况,在需要转互通或下站的地方,要提前进入行车道,做好变道准备。万一错过,请继续前行,到前方收费站下站掉头返回,切莫突然停车、倒车、逆行或突然连续变道行车。
案例三 跟车太近刹车不及尾随相撞
简要案情:2018年12月03日11时40分,刘某驾驶苏GE7***/苏GA***挂号重型半挂车行驶至连霍高速295公里北幅时,与李某驾驶的苏G1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随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车上所载货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刘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刘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无责任。
蜀黍提醒: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一定要控制好与前车的安全距离,注意看车距确认提示牌和车距确认辅助线。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候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2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编辑:刘传海 审核:戴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