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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一老人横穿高速公路被撞,法院判决: 老人负主要责任!

马路上

一些行人和非机动车为图方便、省时间马路上

一些行人和非机动车为图方便、省时间

随意在车流中横穿

这样的行为既不文明又十分危险!

日前,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路上行人作为被告人的民事交通事故案件。遂宁一名七旬老人横穿高速公路时,被正常行驶的车辆撞伤,引发交通事故。

“横穿高速公路,攀爬配电变压器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事故,肇事者要负主要责任”。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西眉法庭在审理翟某交通事故一案时,对旁听群众释理说法时说到。

案情

行人横穿高速公路被撞伤

交警认定行人担主责

2017年12月19日,敬某驾驶王某所有的保时捷轿车,在G93成渝环线296KM+440M(遂宁往重庆方向)处,与在超车道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翟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翟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翟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敬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轿车送到保时捷4S店维修,产生维修费用共计60484元,因翟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按照责任比例划分,其中42338.80元应由翟某负担。因事故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原告保险公司已向王某支付所有维修费,取得42338.80元的代位求偿权。

事发后,敬某多次与翟某及其代理人翟某全协商,但翟某全都以其父亲也被撞伤了,在医院也花了很多钱为由,拒绝赔偿。“我的父亲已经被撞伤了,按理应该车主赔偿医药费,我们哪里有钱赔你。” 翟某全说。

调解

被告受伤无力支付赔偿款

原告作出让步

敬某无奈之下,只好起诉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翟某偿还原告代位支付的事故车辆维修费用42338.8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你父亲横穿高速公路,是违反《交通法》的,你父亲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5月7日,安居区人民法院西眉法庭在审理翟某交通事故一案时,法官耐心向双方释理说法。鉴于翟某发生事故后,一直在住院治疗,已花费大笔医疗费,家庭负债累累,确实无力支付赔偿款。承办法官征得原、被告双方的同意,休庭进行调解。

经承办法官耐心劝解,被告方翟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所应承担的责任。原告表示,翟某年事已高,且本人也受了伤,也愿意作出最大让步。最终,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方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4000元,保险公司自愿放弃其余损失,翟某也自愿放弃向王某、敬某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协议达成后,被告方当庭支付了赔偿款。

提醒

行人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行走

“横穿高速公路,攀爬配电变压器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事故,肇事者要负主要责任”。该案承办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高速公路是全封闭的,是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行人是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中明确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