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典型事故案例,请引以为戒!
1.2019年10月16日21时许,汪某某(男,身份证号:4104221975****4875,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叶邑镇)驾驶本人所有的豫D3***J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叶县健康路第一人民医院门口路段调头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冯某某(男,身份证号:4104221971****0016,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昆阳镇)驾驶的豫DT***8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11月5日叶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冯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2.2019年10月21日10时20分许,马某某(男,身份证号:4128261983****7550,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金铺镇)驾驶豫PX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省道20234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叶县叶邑镇止张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朱某(女,身份证号:4104221962****436X,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辛店乡)驾驶的新蕾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朱某、电动车乘坐人白某某(男,身份证号:4104222008****015X,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辛店乡)当场死亡,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叶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3.2019年10月30日11时50分许,陈某某(男,身份证号:4111231963****1016)驾驶豫LB***6号车牵引豫LT***挂号车沿S241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叶县廉村镇王博儒村路口路段时,与姚某某(男,身份证号:4104221970****655X)驾驶的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姚某某死亡、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经叶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