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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人被处理,广河高速致19死31伤"7·6”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广河高速公路龙门路段

“7·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7月6日12时55分许,惠州市境内广河高速公路龙门路段广州往河源方向发生一起大型客车碰撞中央分隔带护栏仰翻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9人死亡,3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152.17万元。


1

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7月6日10时53 分,驾驶人赵红广驾驶粤 VV1351 号大型客车从广州市汽车客运站出发开往揭阳普宁市占陇镇,出站时司乘人员共5人,于11时16分许至11时 57分许,先后在广州市中山大学、武警医院、天河客运站道路沿途接载乘员45人,此时司乘人员共50人,后沿广河高速公路往揭阳普宁市方向行驶。12时55分许,行驶至惠州市境内广河高速公路龙门段73公里440米处时,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行驶方向与公路中央分隔带护栏发生刮撞后旋转并掉头仰翻于中央分隔带上,造成客车上19人当场死亡、31人受伤,中央分隔带护栏及车辆损毁。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

事故相关情况

3

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驾驶人赵红广驾驶事故车辆,雨天超速行驶,在路面湿滑情况下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偏离行驶方向与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护栏发生碰撞后翻车。

 

1.事故形态

 

经对现场痕迹和车体痕迹进行综合分析,该起事故的形态为:一起大型客车碰撞中央分隔带护栏后仰翻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车辆在由西向东(往河源方向)行驶过程中,车辆向左偏离行驶方向后产生向右侧倾;随后右前轮产生侧滑痕迹,前保险杠部位与中央护栏梁板发生刮擦;随后车辆右前轮部位与护栏立柱发生碰撞,右前车门与护栏梁板端部发生碰撞,行李舱门与护栏立柱和梁板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右前部产生阻力,从而进一步向逆时针方向旋转、向右侧翻;随后车身右后角与路面发生接触,呈头西尾东方向仰翻在中央分隔带上,车顶受护栏立柱阻隔作用,与车身从车窗立柱连接部位拉脱分离,车身继续向东滑移4米后停止。

2.排除有关因素

 

(1)排除酒驾毒驾因素

 

经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事故车辆驾驶人赵红广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及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排除驾驶人因酒驾和毒驾导致驾驶行为失控的因素。

 

(2)排除车辆故障因素

 

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车辆行驶系统、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在事发前未发生机械故障,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的相关标准要求,排除因故障导致车辆失控的因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客运企业长期变相挂靠经营、源头管理缺失、以包代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揭西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失,未对包括肇事司机赵红广在内的从业人员和揭西总公司派驻到该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开展,未按照公司既有的制度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肇事司机多次超速行驶、违章作业等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车辆长期不按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等违法行为;运营管理混乱,与变相挂靠车队司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事故发生后,补签虚假《更新(新增)营运客车经营合同书》,意图规避变相挂靠经营的事实。

 

(2)王喜荣车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

王喜荣车队未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无合法营业资质,将车牌号为粤 VV1351 的肇事车辆变相挂靠在揭西分公司名下经营,未按照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线路运营,存在站外沿途揽客的行为,未建立车队运营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大型客车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保证司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揭西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

该公司将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派驻”到揭西分公司后,未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派遣到揭西分公司的20名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与河婆客运站承租单位揭西分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4)揭阳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未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下属揭西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未建立对下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未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工作制度》牵头组织所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互检,未对下属公司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发现揭西分公司事故车辆长期变相挂靠经营,不按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营等违法行为;在揭西分公司因客运车辆违章行为被中央电视台2016 年1 月31日曝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要求其全面整改后,揭阳总公司仍未采取针对性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下属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广河高速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存在漏洞。 

安全生产管理架构不合理;未对交警部门多次提出事故发生路段存在积水问题进行有效整改,也未就积水问题是否是隐患及是否应采取增加相关警示标识等措施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2.交通运输部门对客运企业及营运客车的安全监管不力

(1)揭阳市揭西县交通运输局未按规定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能。

未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制订交通运输行业企业 2017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安全培训工作;未落实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上级部门印发的工作方案没有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对揭西分公司安全监管缺位,未发现揭西分公司客车长期不按规定进站场发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等违规行为;未发现揭西分公司129辆客车全部变相挂靠经营存在的问题;执行对上级部门对违规车辆作出停班处理决定不力,经查卫星定位监管平台数据库,本应停班的违规车辆,实际未停班。

 

(2)揭西县交通管理总站未按规定履行辖区道路运政管理职责。

未按上级部署开展整治客运市场工作,对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的揭西分公司 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的217宗违章记录,未按要求督促整改;未按规定运用卫星定位监管平台对运行客车实施有效监控,未发现揭西分公司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进站场发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对客运企业变相挂靠经营存在的问题监管不力。

 

(3)普宁市交通运输局履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未按规定制订交通运输2017年度执法监督检查计划;未按规定将揭西县客运车辆在普宁市发生的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抄告揭西县交通运输局,2016年以来抄告了10辆,尚有14辆未抄告。对肇事车辆从2011年11月起长期从普宁市占陇镇发车至广州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违规行为查处不力,该局下属中队仅于2017年两次发现肇事车辆在其辖区出现违规行为且未按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其中一次发现该车上无乘客只作口头警告处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次发现事故车辆不接受检查逃走后未将该行为抄告揭西县交通运输局。

 

(4)揭阳市交通运输局履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未按规定和要求对辖区客运车辆及企业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要求及整改措施意见,监督企业落实。对交通客运市场整治不力,对全市运输行业变相挂靠经营存在的问题失察,对运输企业客车不按规定进站场发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等违规行为整治不力,对下级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指导不力。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对营运客车重点管控,事故路段路面管控有待加强

 

(1)揭阳市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揭西县交警大队”)对辖区客运企业、车辆交通安全管控不力。作为肇事车辆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按规定督促本地区客运企业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未按上级文件要求加强对辖区“两客一危”企业重点客运车辆的管控,未按要求检查“两客一危”企业日常教育培训、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情况、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和计分情况,未集中约谈违法突出的重点企业并通过媒体曝光本地交通违法多、交通事故多的企业情况,在对客运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从未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进行查处,对揭西分公司所属车辆违法情况不重视,2017年至事故发生前对揭西分公司42辆客车存在的47项违法行为从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通报,未按要求严控严管揭西县大型客车逾期未年检44情况,2017年以来未确保按期检验的车辆共计30部。

 

(2)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揭阳市交警支队”)对下级交警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工作监督指导不力。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文件要求,未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道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按职责落实对下级交警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揭阳市交警部门普遍存在未按规定每月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通报有关违法行为、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部署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进行查处的问题。该支队对揭西县交警大队的监督指导工作仅着眼于方案部署,对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跟进不足,对揭西县交警大队不正确履职情况失察。

 

(3)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未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作为管辖广河高速事故路段的路面交通安全管控主体,未按规定将存在较高风险的事故路段区域有关情况通报道路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未强化对事故路段区域隐患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对事故路段区域巡查管控存在薄弱环节,疏于对该重要路段的日常巡查,2017年6月有18天未由民警路面巡查事故路段区域。未采取有效措施管控事故路段超速行为,未发现并纠正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多次超速行为。

 

4.地方政府督促职能部门履职不力,对客运市场管理混乱问题失察

 

揭西县政府督促交通、公安等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力,重部署轻落实,督促交通、公安等职能部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不力。对揭西县交通运输局未按县委、县政府要求制定重大节日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客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督促不力;对揭西县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客运车辆普遍变相挂靠经营存在的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广河高速公路龙门路段“7·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主要教训

 

1.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特别是私人购车变相挂靠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事故车辆所有人王喜荣购买车辆后,通过与揭西分公司签署协议,以揭西分公司名义从事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皆由王喜荣自行管控。揭西分公司除线路经营权和办公设备外,没有任何资产,名下车辆全部都是变相挂靠。揭西分公司对这些车辆长期失管失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而揭阳总公司跟揭西分公司之间也是事实上的挂靠经营,揭阳总公司同样只收管理费、不指导监督揭西分公司的管理。

 

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是造成当前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易发多发的根源。

 

2.企业车辆动态监控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所属客运车辆及驾驶人运行过程实施监控和管理。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通过车载视频计算车速,事故发生前事故车辆车速多次超过每小时 100 公里,最高达每小时 112 公里。但揭西分公司动态监控平台中该车的行驶速度始终显示每小时 90 公里左右,最高未超过每小时 99 公里。 

 

从平台调取的该车 2017 年至今的所有运行记录中,车速均在每小时 99 公里以下,没有发挥应有的监控作用。公安机关已就揭西分公司动态监控数据异常问题开展专项调查。

 

3.客运企业对营运客运驾驶人的管理形同虚设

 

揭西分公司虽然制定了企业驾驶人招聘制度,在与王喜荣签订的经营合同中也规定驾驶人应经分公司考核并签订招聘合同,但赵红广由王喜荣自行招聘,未经分公司考核,也未与分公司签订招聘合同。揭西分公司在赵红广未提供公安机关开具的事故及违法情况证明的情况下,仍然为其办理了备案手续。

 

此外,揭西分公司虽然制定了驾驶人安全教育学习制度,但赵红广长期未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经查阅分公司 2017年1月至 6月的驾驶人培训记录表,均未见赵红广签名。分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彭玉称供述,分公司对该情况完全了解,但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经调查发现,事故车辆驾驶人赵红广在驾驶过程中,存在使用电话、微信等情况。

 

4.事故路段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经调查,在本次事故发生的同一时间段,有一辆号牌为粤AF1R20的小型汽车在事故车辆前方约 300 米处行驶,粤 AF1R20 小型汽车行驶至73公里550米处时(距事故发生点前方约110米处)失控碰撞中央隔离带后发生旋转,又向右碰撞道路右侧防护栏后停止于道路右侧紧急停车带上,车头调转。据粤 AF1R20小型汽车驾驶人及其后方同一车道约100米处的湘 E288FC号小型汽车驾驶人陈述,事故发生时,事故路段路面有积水。

 

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计,自2012年1月10 日开通至2017年7月6日,广河高速公路惠州段共发生交通事故2403起、死亡48人(含本次事故,下同);事故路段所在的广河高速公路惠州段往河源方向72公里至74公里两公里范围内,共发生交通事故115起、死亡21人,其中:雨天交通事故48起、死亡21人。全省各条高速公路以两公里为标准统计,事故路段两公里范围的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居首位,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事故路段在雨天环境下安全问题较为突出,暴露出广河高速公司公司对雨雾天气道路交通事故多且损害后果严重的认识不到位,至事故发生前仍未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积水隐患进行处置。同时,事故路段安全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也反映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隐患整治全过程监督方面存在短板。

 

5.事故车辆翻滚后部分护栏及其立柱侵入乘员生存空间加剧了乘员的伤害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组织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同济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山东交通学院等单位专家就车辆因素对事故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认为事故车辆翻滚后车身结构的破坏使乘员的生存空间严重受损是乘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事故车辆翻滚后部分护栏及其立柱侵入乘员生存空间加剧了乘员的伤害;同时,事故车辆座椅靠背倒塌,部分座椅固定件发生脱落,座椅及其固定件疑似强度不足;事故车辆发生翻滚不排除客车重心较高,导致该车辆侧倾稳定性较差;车窗立柱焊接处大部分脱落,不排除连接工艺不合理;车身结构件存在严重锈蚀情况,可能导致车身上部结构强度下降。

 

专家建议就事故车辆座椅及其固定件疑似强度不足问题、客车侧倾稳定性可能较差问题以及车身结构件锈蚀问题对该车型开展缺陷调查,就事故车辆上部结构强度和客车重心高度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6.查处营运客车违规营运问题不力

 

事故车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规定的营运路线为揭西县河婆汽车客运站至广州市汽车客运站,但王喜荣擅自将营运路线起点变更为普宁市占陇镇。事故车辆于7月6日10时53分从广州市汽车客运站发车时,车上仅3名乘员,在此后的一个多小时内,先后在广州市中山大学、武警医院、天河客运站等地接载乘员多达45人。事故车辆长期违规停靠、站外揽客,由乘务员电话联系乘员,预约接载地点。揭西分公司对于客运车辆的进站发班和回场下客安全检查的规定不落实,有关职能部门对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揭西分公司所属客运车辆不按批准线路和站点营运、违规停靠、站外揽客等行为打击不力。

 

7.对营运客车及驾驶人的监管未形成合力

 

调查发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向同级交通运输部门抄告、下级交通运输部门未按规定向上级交通运输部门抄告营运客车交通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以及交通运输部门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享营运客车动态监控信息等问题,暴露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之间、上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之间对营运客车及驾驶人的相关信息未建立有效的查询、共享机制,未形成监管合力。

4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4 人)

1.赵红广,群众,王喜荣车队肇事车辆(粤 VV1351)的司机,在雨天的情况下驾驶肇事车辆在广河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路面湿滑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偏离行驶方向与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护栏发生碰撞后翻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王喜荣,群众,王喜荣车队主要负责人,负责车队全面工作。王喜荣将包括肇事车辆在内的车队车辆变相挂靠经营,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大型客车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安排专人24小时对大型客车动态监控平台进行监控,未及时消除司机在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超速等不安全驾驶行为的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3.张龙,群众,揭西分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张龙安全意识淡薄,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变相挂靠经营形式与车主王喜荣签订合同,事故发生后与王喜荣补签虚假的《更新(新增)营运客车经营合同书》,默许事故车辆违法运营行为的长期存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4.彭玉称,中共党员,揭西分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及时排查肇事司机多次超速行驶、违章作业等事故隐患,在张龙不及时处理变相挂靠、事故车辆长期不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等事故隐患后,未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协助补签虚假《更新(新增)营运客车经营合同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建议公安、司法机关对上述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待公安、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彭玉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9 人)

 

1.涉事企业相关人员(6 人)

 

(1)蔡红卫,中共党员,揭西分公司党支部纪检委员,分管业务的副经理。未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未对分管的车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企业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由相关企业给予其撤职处分。

 

(2)林少豪,中共党员,揭西总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作为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上岗。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企业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由相关企业给予其撤职处分。

 

(3)黄得辉,中共党员,揭阳总公司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公司《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工作制度》,未牵头组织所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互检,及时发现并消除下属揭西分公司长期存在的变相挂靠、车辆未按照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线路运营、站外揽客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下属的揭西分公司2016年2月因客运车辆违章行为被广东省交通厅通报后,未有效督促其落实整改,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从未组织对揭西分公司开展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其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督促事故防范的落实68。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4)吴国权,中共党员,揭阳总公司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未检查揭西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其长期存在的变相挂靠、车辆未按照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线路运营、站外揽客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对下属的揭西分公司2016年2月因客运车辆违章行为被广东省交通厅通报后,未有效督促其落实整改,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从未组织对揭西分公司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其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5)陈文波,中共党员,揭阳总公司安全技术部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主管,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指导公司下属揭西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业务,未深入揭西分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下属揭西分公司长期存在的变相挂靠、车辆未按照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线路运营、站外揽客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企业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由相关企业给予其撤职处分。

 

(6)刘秀奇,中共党员,广河高速公司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作为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架构,对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检查不到位。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7 人)

(7)陈俊谦,中共党员,揭阳市大南海工业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副厅级),于2014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担任揭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揭阳市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现并纠正全市运输行业变相挂靠营运存在的问题,对该局相关科室和揭阳市交通管理处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8)王凤明,中共党员,于2015年1月至今担任揭阳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负责综合运输行政管理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交通运输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对交通客运市场整治不力,未发现并纠正全市运输行业变相挂靠营运存在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9)李清闲,中共党员,揭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3年5月至2017年4月担任揭西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揭西县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疏于管理,对企业变相挂靠经营存在的问题失察,对该局内设部门和揭西县交通管理总站未按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黄富强,中共党员,于2011年11月担任揭西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任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疏于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下级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监察工作,对交通运输企业变相挂靠经营存在的问题失察;没有发现揭西分公司客车长期不按规定进站场发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1)陈欣,中共党员,揭西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兼任机动中队中队长,2015年 9月至今,负责全县范围内重点区域的公路运政、公路路政等方面的执法工作,跨区域交通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工作失职,对辖区内违规违章营运客车查处打击不力,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执法检查流于形式,对揭西分公司客车长期不按规定进站场发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违规行为监管缺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2)刘作新,中共党员,揭西县交通管理总站站长,负责全县道路运政管理工作、道路客货运输管理和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等工作。未能履行职责,对揭西客运市场混乱无序状况整治不力,对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站场监管不力,未发现揭西分公司客车长期不按规定进站场发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等违规行为,未发现揭西分公司客运车辆变相挂靠经营存在的问题;未按规定审核验收客车申请的道路运输许可证,监督不力,未发现客运站(场)存在不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工作的违规问题,对本站工作人员疏于管理,未充分发挥卫星监控平台发挥监控作用,对客运车辆监控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3)刘吟鹏,中共党员,普宁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兼任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2014年8月至今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疏于管理、督促下级开展执法监察工作;未按规定制订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 年度执法监督检查计划;未按规定将揭西县客运车辆在普宁市发生的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抄告揭西县交通运输局;对粤 VV1351 号客车从2011年11月起长期从普宁市占陇镇发车至广州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4 人)

 

(14)杜志豪,中共党员,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分管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联系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仅部署但未有效监督指导下级交警大队督促本地区客运企业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对揭西县交警大队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5)高泳财,中共党员,揭西县公安局党组成员、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揭西分公司监督检查时,未对该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进行查处。疏于管理,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本大队未按规定督促本地区客运企业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从未按规定对辖区重点客运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进行查处,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通报揭西分公司所属车辆的违法行为、未按要求严控严管揭西县大型客车逾期未年检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6)刘建新,中共党员,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车管股、棉湖中队、执法队的工作。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依法督促揭西分公司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对分管的工作业务不熟练、情况不掌握,未按规定督促本地区客运企业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从未对辖区重点客运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进行查处,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通报揭西分公司所属车辆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7)黄辉航,中共党员,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未按规定将存在较高风险的事故路段有关情况通报道路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未强化对事故路段隐患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对巡查管控事故路段区域存在薄弱环节的情况失察;未科学研判事故路段超速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未采取有效措施管控事故路段超速行为,未发现并纠正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多次超速行为。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揭西县政府(2 人)

 

(18)方伟斌,中共党员,揭阳市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于2013年9月至2016年10月担任揭西县政府副县长,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担任揭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交通运输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揭西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监管工作督促不力,疏于管理,对揭西县交通运输局未发现并纠正揭西县运输行业变相挂靠营运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9)刘景新,揭西县政府副县长,2017年4月19日至今分管交通运输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揭西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缺位,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存在严重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三)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揭西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揭西分公司、负责人张龙实施行政处罚。建议由揭阳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给予张龙撤职、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理。

 

2.王喜荣车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王喜荣车队实施行政处罚。

3.揭西总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揭西总公司、主要负责人林少豪实施行政处罚。建议由揭阳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给予林少豪撤职、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理。

 

4.揭阳总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揭阳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黄得辉实施行政处罚。建议由揭阳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给予黄得辉撤职、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理。

 

5.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存在漏洞。安全生产管理架构不合理。未对交警部门多次提出的事故发生路段存在积水问题进行有效整改,也未就积水问题是否是隐患是否应采取增加相关警示标识等措施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进行相应处理。

 

6.建议责成广州市政府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营运客车站外揽客专项行动,规范营运客车经营秩序。

 

7.建议责成揭阳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8.建议责成揭西县委、县政府向揭阳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9.建议责成省交通运输厅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10.建议对符合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相应的否决措施。

5

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地方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并吸取这起事故的惨痛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一)排查整治营运客车变相挂靠问题,提升大型客车本质安全水平

 

(二)督促客运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查严处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快推进重点营运客车动态监控联网联控工作,切实发挥动态监控作用

 

(四)切实加强营运客车驾驶人的管理,强化针对营运客车及驾驶人安全监管工作的合力

 

(五)建立健全道路安全问题排查治理机制,提升道路安全通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