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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载好友发生事故 驾驶者承担主要责任

  大众网・海报新闻东营9月9日讯(记者 张小倩 通讯员 常国娜)近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驾驶员林某因“好意”搭载好友,途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林某赔偿原告(既受害者)孙某各项损失共计9万多元。

  经查,被告林某驾驶一辆货车从烟台返回东营,同乡孙某请求搭便车,林某欣然同意。途中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与案外人李某所驾驶车辆相撞,致孙某受伤。交警认定林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孙某认为,林某未尽到法定义务,未能及时抢救自己并护送就医,因此将林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13万元。

  法官提醒: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与无偿而加以区分。所以,驾驶车辆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与秩序,否则即便是助人为乐的无偿行为也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