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打进投保人账户 受害人向保险公司再索赔获支持
更新时间: 2020-03-18 06:29 热度: 979°
大众网东营7月12日讯 (通讯员 王海波)
2014年7月20日,被告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利津县境内国道220线与原告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被告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宋某某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将原告受损车辆的赔偿款汇至被告宋某某账户,宋某某未将该赔偿款交付给原告单某某,双方遂成争议诉至法院。保险公司抗辩称,其已履行赔付义务,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的损失应向被告宋某某主张,如果再次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有违公平原则。该抗辩意见未获得法院支持,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