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不满事故认定网上喊冤 滨州交警澄清事实
网友网上发帖
电动车与轿车同向行驶
电动车与轿车距离越来越近
发生刮擦
骑电动车的老人倒在地上
驾驶人李某某前去查看受伤老人
大众网滨州8月9日讯(记者 王亚明 纪学敏)8日,有网友在大众论坛发帖称,6月18日,其父亲在滨城区一路口骑电动车被一轿车刮倒受伤,目前处于半植物人状态,而滨州市滨城区交警大队做出其父亲负全部责任的认定,该网友认为此事故认定书不顾客观事实,并提出质疑。对此,滨城区交警大队通过本网向网友的质疑做出回应:事故认定完全是依据事故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目前该事故已向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案件正在复核中。
8日下午,网友"我不胡说"在大众论坛发布题目为"滨州东城交警大队制造一起奇冤的真相"一文。帖文以实名诉称,2016年6月18日,其父亲骑电动车沿渤海四路行驶到北外环路口拐弯时,被李某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小轿车刮倒,导致其父亲头部重伤,手术后仍处于半植物人状态。
"7月26日,东城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我父亲负全部责任,机动车无任何责任,真是天下奇冤!"该网友在帖文中如此写道。此外,该网友还质疑滨城区交警大队不向受害人家属出示事故完整视频,并提出,根据这几秒钟的视频认定事故责任证据不足的论据。帖文还对滨城区交警大队在事故发生后第39天而不是10天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提出了质疑。
根据帖文反映的情况,大众网记者联系到了帖文作者和当事人的家属,事故责任人的女婿苏先生称,滨城区交警大队向家属出示的视频仅仅只有几秒钟。"当我要求查看完整视频时,民警告诉我没权利看。"
针对贴文中的质疑,记者采访了滨州市滨城区交警大队事故科负责人。事故科负责人介绍说,对于事发时的证据材料,民警已经向伤者家属出示了翻拍的事故监控视频,该段视频已经很明显地展示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翻拍的视频记录的也是事实。"而且事故发生后,我们也帮忙向伤者家属申请了道路救助基金。"
对于帖文中所说的民警向伤者家属说伤者"碰瓷"一事,事故科负责人表示,"我们民警从未说过伤者碰瓷这样的话。"而对于在事故发生后第39天才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办案民警称,10天内出具事故认定书仅适用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事故。"此案需要经过检验鉴定才能出具事故认定书,这个过程中包括委托鉴定时间、鉴定时间、确认时间和鉴定书送达时间,时间完全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
对于认定骑电动车的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疑问,办案民警向记者出具了滨城区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记者注意到,认定书中事故原因写道:毕某某(发帖人父亲)因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警方提供的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中显示,毕某某骑电动车行驶在直行右转合并机动车道上,在即将到达路口时左转,恰好和其同向行驶在直行左转合并车道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随后机动车驾驶人(李某某)跑向被撞的毕某某身旁,在查看情况后拨打电话。办案民警告诉记者,根据事故发生的视频,"发生事故的道路段设置了非机动车道,毕某某违反规定行驶在机动车道,拐弯时撞上正常行驶的轿车。"
目前,伤者家属对事故认定书提出了异议,交警已经受理了毕某某家属提交的复核申请,复核完毕后会有正式结果。
在采访中,交警部门表示,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地处理每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也希望当事人能够实事求是地反应诉求,交警部门将全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此起交通事故,记者咨询了山东省民杰律师事务所胡延波律师,胡延波向记者表示,交通事故认定中,当事者或家属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时按照法律规定有权提起复议申请。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责任分担如何确定,胡延波表示,责任的划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即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出于人道主义也可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