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载入中...

当前位置:
首页 > 车祸新闻 > 好心捎人出车祸 渭南一男子赔10万医疗费

好心捎人出车祸 渭南一男子赔10万医疗费

  华商报渭南讯(记者 王培民)捎熟人搭车熟料中途出了车祸,小轿车不慎开进沟里双双受伤,更让好心车主难以接受的是,搭车的熟人竟诉至法院讨说法,法院判车主赔付10万余元医疗费。今日上午,说起自己这好心捎人却捎来了的官司,车主李先生心中的滋味还是难以诉说。

  车主:好心捎人 咋还惹下这赔钱的官司

  今年59岁的李先生是临渭区丰原镇一名政府干部。2013年4月15日早,李先生开着自己的私家车载着52岁的王女士去渭南市,李先生与王女士是熟人也认识多年。中途发生车祸掉进深沟里,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李先生看病花去1万多元,王女士伤情较重,先后住院近一个月,看病花费了12万余元,还落下伤残。

  2013年11月,王女士将李先生及丰原镇政府告到法院,要求李先生和丰原镇政府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余万元。

  临渭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李先生驾驶私家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不论原告王女士乘坐被告李先生驾驶的车辆是办事,还是去看病,均属好意同乘,应酌情减轻被告李先生的赔偿责任,以赔偿80%为宜,对原告王女士的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由于原告王女士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证明李先生驾车属职务行为,法院认为丰原镇政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4月24日,临渭区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赔偿原告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1662.24元(含已支付的2000元)。 一审宣判后,李先生不服,随即提出上诉。

  法官:这个判决法院也很纠结 但法律必须重事实

  渭南中院受理李先生上诉后,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被上诉人王女士受伤的原因是什么,上诉人李先生对王女士损害的后果是否应承担责任,如承担责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

  渭南中院审理后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通过案件中双方的陈述、医院的病历,以及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和伤残鉴定书等,法院综合认定:王女士的伤系交通事故所致,本案为单方交通事故,驾驶员李先生付事故全部责任,一审判上诉人对医疗费的80%承担赔偿责任,亦未超诉请判处。

  今年9月9日,渭南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日下午,渭南中院民三庭的秦文强法官说,此案的二审审理也让法官在情与法中颇为纠结,熟人之间好意同乘无可厚非,相互帮助方便他人也是社会的公序良俗应倡导的,但出了车祸造成他人损伤也是事实,受害人依法讨说法,法院应当支持和依法裁判。 “其实在二审中,法庭也考虑到李先生是捎人搭车的善意行为,但交通事故是李先生单方责任应付全责,搭车的王女士没有责任,王女士的权益应当得到维护。”

  秦文强法官说,“一审法院也是基于这些,才判决李先生承担赔偿80%医疗费用,二审法院对这酌情减轻的判决也予以支持。”

  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邓建军律师说,这样的案子大都发生在熟人之间,主观的善意和客观的损伤让人心里都很矛盾,也提醒大家在捎人搭车时还是先申明一下为好。 邓建军认为,这类案件还是双方心平气和协商解决为上,一旦进行诉讼裁决,对当事人双方和其他人都会造成一定的心里影响,案件虽已到了这个阶段,但双方还可各退一步商量商量怎么解决,也未必不是一个皆大欢喜的办法。

  据悉,虽然已经终审判决,但目前李先生还在为申诉做准备。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