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敲敲警钟!清涧交警发布3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1:
2019年12月03日14时27分许,刘XX驾驶陕AXXXX9号小型轿车沿G34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G340东营榆林线1024km+800路段处超越前方车辆时,与对向驶来由贺XX驾驶的陕KXXXX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XX和车上乘员王X以及贺XX车上乘员惠XX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根据以上情况,刘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之规定。
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此事故驾驶人刘XX承担全部责任,驾驶人贺XX无责任,乘员王X、惠XX无责任。
案例2:
2019年11月25日11时58分许,惠XX驾驶陕KXXXX3号小型轿车沿G24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G242国道862km+320m路段处时,与对向逆向驶来由张XX驾驶陕KU159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XX及其车上乘员张XX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惠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
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此事故驾驶人惠XX承担全部责任,驾驶人张XX无责任,乘员张XX无责任。
案例3:
2019年11月23日02时25分许,惠XX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清涧县河西路职中坡底路段处,车辆撞至道路南侧由贺XX停放的车牌号为陕KXXXX9的三轮汽车后摔倒在地,造成惠XX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惠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之规定。
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此事故驾驶人惠XX应承担全部责任,陕KXXXX9三轮汽车停放人贺XX无责任。
本期编辑 郝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