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南和撤销无效酒精检测报告书归谁管?
我是邢台市南和县郝桥镇西泥井村村民李*强,2013年10月11日19时许,妻子下班途中出了交通事故受重伤,在妻子住院期间,南和县交警大队给我们送去了一份由南和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距离事故事发时整整过了十四个小时后,并且没有南和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公章的酒精检测报告书,(酒精检测报告书显示2013年10月12日9时对肇事司机血液采集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2015年10月15日,从河北省司法得到书面答复,由于南和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没有鉴定资质酒精检测报告书予以撤销,由于2015年10月15日才从河北省司法厅拿到对酒精报告书撤销决定的,已过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期限,无法交通事故责任复议,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的酒精检测报告书已撤销,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
2016年5月20日接到邢台市交警督察大队的电话说因为这件事南和县交警大队的政委被撤销,其他相关办案人员已调离交警队无法追责,调离是不是“带病提拔”和“带病使用”与我们无关,我们只关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为我们收到的一份是鉴定单位没资质,没有鉴定公章,没有法律效力的三无酒精检测报告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南和县交警大队明显违反此规定,并且我们收到的是一份没有鉴定公章酒精检验报告书,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似一张酒精检验里面包含着太多了,在拿到撤销酒精检测报告书前,我们村副村支书找到我,说还差多少医疗费和误工费,有人找我让我管管这件事,这说明这起交通事故应司机应负全责,而不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同等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及时查处就是及时调查和处理,处理了人,可是这件事还没处理,我们要的处理结果是事故认定书是怎么处理的,这件事邢台市交警督察大队处理不了,那这件事归谁管?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群众的投诉,应当如实登记,认真核实,及时反馈。对于不属于督察机构督察范围的,督察机构应当立即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将情况反馈给检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交警大队难道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的约束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