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固安交通事故理赔 交通肇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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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车主索要车子折旧费是否合理?
案例:
2013年8月25日14时28分,106国道发生一起车祸,田某驾驶的本田车追尾王某的大众汽车。交警经过盘查现场,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责任由田某负全责。田某的汽车保险公司支付汽车修理费共计3万元。田某以为此事已经了结。两天之后,王某打电#话要求田某和保险公司支付汽车折旧费2万元,田某不同意。为此,王某将田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王某指出,事故责任由田某负全责,本田车虽然已经修好,但是还是会影响出售的价值,田某和保险公司应该支付折旧费,弥补自己的损失。
田某指出,折旧率与交通事故没有关系,不发生交通事故,新车一样也要折旧,况且王某的车已经修好了,而且和原先的车况相差无几,并没有给王某造成损失,王某的主张是不合理的。
保险公司认为,田某的车险范围不包括车子的折旧费,保险公司没有义务支付相关费用。
李景玉律师解疑:
田某确实给王某造成了车辆不能恢复原状的损失,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田某确实应该赔偿一定的折旧费。保险的赔付需要按照客户保险的范围承担确定,田某没有关于汽车折旧的保险,所以保险公司是不用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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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锚车辆被撞,责任如何认定?
案情:胡某驾车外出办事。途中汽车轮胎爆胎,胡某便将汽车停在小型车道内换轮胎(未开前后闪光灯)。齐某驾车(未开远光灯)从后面驶来。临近路滑,停车不及,将胡某撞倒,并将胡某的汽车撞到人行道内。在齐某车后方随行的车辆赶到,驾驶员罗某见状紧急制动,因距前车过近,结果撞在齐某车尾部,致使齐某车又将胡某之妻撞倒。
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胡某的车辆发生故障后,在有条件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情况下,将车辆停放在机动车道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既妨碍了交通的安全、通畅,也给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胡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有重大过错,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决定性因素,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齐某在行车过程中精神不集中,发现险情较晚,并且未按规定开启远光灯,未能履行法律规定的交通安全注意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罗某在行车过程中与前车距离过近,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但齐某与罗某的过错和违#章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起决定性的作用,与胡某违#章停车的行为相比,处于次要地位。因此,齐某与罗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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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遇车祸途中受伤,能否求偿?
案例:
2010年5月3日,王某开车去县城办事,途中巧遇同村老乡李某,在李某的强烈请求下同意其搭顺风车一起去县城。途中王某所驾驶的轿车遭遇了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头部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70%的事故责任,对方承担30%的责任,李某在该是事故中无责任。对方对所应该承担的费用履行了给付义务,但是张某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双方协商无果,李某遂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支付自己的损失费用。
争议焦点:
王某认为,自己出于好意允许李某搭乘自己的车去县城,事故的发生也非自己主观本意;而且双方是无偿的搭乘行为,没有形成运输合同,对于李某的受伤其自己应该承担责任。
张某指出,自己的受伤和王某有直接原因,王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景玉律师解疑:
本案中,王某允许李某搭乘的行为构成好意同乘,虽然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王某在驾驶是应该保障其车内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王某作为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同意李某乘坐,即负有将其安全带至目的地的义务,这种义务不是以有偿与否做为生效的条件。王某应该对李某的安全负责,王某的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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