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怀安:统筹推进抗击疫情与执行办案工作
新冠肺炎疫情来袭,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紧急动员全院干警参与到抗击疫情战役中,同时统筹推进执行工作,运用网络查控等方式确保执行工作不停滞。近期,怀安法院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2019年1月7日,驾驶人李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甲车)沿京藏高速公路行驶于右侧车道内追撞前方由周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乙车)尾部,造成甲、乙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两车所载货物不同程度损失,甲车驾驶人李某死亡、乘车人张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李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周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张某无责任。甲车车主刘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2019年7月9日,乙车车主王某起诉到法院求偿。保险公司辩称,甲车驾驶员的驾驶证尚在实习期内,按保险合同约定,属于保险免责范围。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提供已向被保险人交付保险条款和已进行有关提示或说明的证据,未举证证明已尽合理提示或说明义务,故不予支持,于2019年9月20日判决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修理费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70%的主要责任赔偿原告王某修理费、施救费24339元,以上共计26339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保险公司未按照生效判决指定期间履行法律义务。为此,王某于2020年1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恰逢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怀安法院执行局大部分在家干警被抽调到抗疫一线。后随着疫情形势好转,怀安法院统筹推进抗击“疫情”和执行办案工作。执行团队按照分工,一路运用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对保险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一路联系保险公司督促其主动履行。在法院的督促下,保险公司将执行款全数转账至怀安法院执行专号。近期,王某在法院的帮助下收到执行款26339元,此案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