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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法院集中宣判两起交通肇事案 两名货车司机领刑

宣城新闻网讯 3月12日下午,郎溪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两起交通肇事罪案件,两名肇事的大货车司机被当庭判决犯交通肇事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11月18日早晨,被告人段某平独自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货物从郎溪县驶往广德市,5时许,当车辆沿20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9公里700米路段处时,因观察疏忽、避让不及,与前方骑电动三轮车停在道路中间隔离花坛等候过马路的被害人黄某清发生碰撞,致黄某清当场死亡。经鉴定,该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事故发生时车速略超过54km/h-58km/h。交管部门认定,段某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段某平主动报警。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段某平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段某平在法定赔偿之外,另行补偿被害人近亲属7万余元,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对段某平的肇事行为表示谅解。

2019年1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竹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装载货物从郎溪县经济开发区驶往上海市。当车辆自西向东行驶至郎溪县城区高速连接线大转盘附近时,在超车过程中货车右侧后部与机动车道内被害人张某先驾驶的两轮电瓶车发生碰擦,致张某先摔倒在地。驾驶电瓶三轮车跟随在后的孙某华发现后,招手示意张某竹停车,张某竹未发现,继续往涛城镇方向行驶,后在广德市检测站被广德市公安局民警拦下。被害人张某先被送往医院,因头胸部复合性损伤严重,经救治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竹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在法定赔偿外补偿了被害人近亲属8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平、张某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分别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其行为都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这两起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再次警醒我们,交通事故猛于虎,安全警钟需长鸣!交通安全风险往往发生在麻痹大意的不经意之间,我们都是交通参与者,人人都要敬畏生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表示。(黄明琪 陈永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