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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省政府成立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哈尔滨铁路局局长担任。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哈尔滨铁路局,负责省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哈尔滨铁路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 省指挥部成员和职责
省指挥部成员由省政府新闻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外办、省港澳办、省台办、黑龙江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局组成。
其各自职责为: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采访和宣传报道工作。协调、指导相关部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舆论。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统筹协调应急无线电频率的使用,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的畅通。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事发地道路交通实施管制;组织、协调、指挥铁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火灾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应由省政府承担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人员、应急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办理应急车辆优先通行手续。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铁路交通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和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参与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的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省外办负责协助铁路交通事故造成外籍人员伤亡事故处理中的对外联络和协调工作;受理外国记者的采访申请、协助做好外国记者现场管理。
省港澳办负责协助处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港澳同胞伤亡相关事宜。
省台办负责协助处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台湾同胞伤亡相关事宜。
黑龙江保监局负责有关保险理赔监督。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铁路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公用通信网通信保障工作。
省军区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参加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参与投资控股的铁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
哈尔滨铁路局负责组织专家、救援队伍参与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履行参与善后处置工作的职责;指导地方铁路、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成立由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处置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现场指挥部设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救援指挥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
各自职责如下: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接到铁路突发交通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查明安全事故原因,做出快速科学的处理方案,以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展,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实施方案,必要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争取协助。
救援指挥组职责:在最短时间内制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救援方案,并立即组织指挥施以救助,控制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善后处理组职责:本着友情有序的原则,坚持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减少事故“后遗症”。
事故调查组职责:本着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率队及时调查事故原因,划出责任,及时以书面形式和实写出事故原因。保护好现场,配合相关部门搞好事故原因调查。
2.4 地方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有关单位及铁路局等单位要及时进行指导。
2.5 专家组
哈尔滨铁路局组织专家成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专家组,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铁路局等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建立健全铁路交通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自动收集与集成各类安全监测信息;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交通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信息化铁路运输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各级水利、气象、地震等有关单位要加强与哈尔滨铁路局联系,建立应急联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铁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及时通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需要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处置的铁路交通事故,哈尔滨铁路局等有关单位要立即向省指挥部、省人民政府报告。如果突发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国务院及有关国家部委通报时,需及时向省外办、省港澳办、省台办等部门报告。
3.2.1.1 铁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过程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哈尔滨铁路局及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铁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对信息综合研判,并进行首报。首报信息内容要素应包括事故发生的信息来源、时间、地点、单位(人、物)、起因、性质、过程、初步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或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续报信息内容要素应包括进一步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或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对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的落实情况、紧急处置措施、人员力量和装备调用等情况,社会舆情控制、引导及信息发布等主要情况,拟请上级政府协助解决或支援的有关事项等。在事故处置结束后,要进行信息终报。终报信息内容要素应包括处置结果、社会维稳、善后安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情况。
3.2.1.2 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要及时通报事发地人民政府。确认为一般或较大铁路交通事故后,县级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向市(地)政府(行署)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市(地)政府(行署)及哈尔滨铁路局要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向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
3.2.1.3 确认为重大和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县级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地)政府(行署)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市(地)政府(行署)及哈尔滨铁路局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向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省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向国务院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对敏感信息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信息,执行重大和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3.2.2 紧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同时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3.2.3 响应启动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由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响应。
当国家铁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需要使用地方铁路时,有关单位要给予支持。
发生地震、其他地质和洪涝灾害及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列车重大火灾、危险化学品运输、恐怖袭击、重大破坏案件、旅客列车重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有可能借铁路站车传播的疾病,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铁路交通事故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分别对应设立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1)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响应措施: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铁路交通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请求支援。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响应措施: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铁路交通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
(3)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较大铁路交通事故。
响应措施:事发地市(地)、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应急机构成员单位成员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铁路交通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事发地市(地)、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如有必要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一般铁路交通事故。
响应措施:事发地市(地)、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应急机构成员单位成员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如有必要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2.4 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及时开展铁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
3.2.5 新闻报道
各级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确定新闻发言人(原则上应由涉事部门主要领导或指定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铁路交通事故处置、损失等相关信息。省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由省新闻办负责,各市县政府可按此参照。
3.2.6 应急终止
铁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事故影响不再扩大或已经减轻,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负责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理
哈尔滨铁路局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做好现场滞留人员食宿、转移和旅客改签退票等服务工作,以及伤亡人员亲属的通知、接待及抚恤丧葬、经济补偿等处置工作。省指挥部或事发地市县指挥机构共同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
3.3.2 保险及报价
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按铁路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3.3.3 调查评估
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损失评估按照国务院颁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和现场指挥部应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报省应急指挥部。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哈尔滨铁路局等有关单位要加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救援行动快速、有效。需要社会力量参与时,由省指挥部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2 资金保障
哈尔滨铁路局等有关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即损失、补偿、赔偿费用,由铁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局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协调解决。
4.3 交通保障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的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提供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
4.4 通信保障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铁路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并维护铁路运输企业的通信数据库,包括手机、办公电话、家庭电话、传真等多种联系方式。
4.5 医疗保障
铁路沿线地方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掌握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疾病控制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4.6 安全保障
省公安厅负责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现场治安管理,负责事故区域外的治安管理。必要时,省指挥部协调省军区或省武警总队支持配合。
4.7 责任与奖惩
对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应急预案管理
5.1 培训与演练
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包括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本预案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铁路局等有关单位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路局等有关单位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定期进行救援知识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5.2 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市县政府及时制定和更新相关预案,确保与省级专项预案的有效衔接。
5.3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哈尔滨铁路局负责解释。
5.4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 附则
6.1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7 附件
铁路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4)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5)国务院决定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7.2 重大铁路交通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4)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5)客运列车脱轨两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6)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7)中国铁路总公司决定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7.3 较大铁路交通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客运列车脱轨两辆以上、18辆以下。
(4)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5)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6)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7)铁路局决定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7.4 一般铁路交通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3)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两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4)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