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罚单有警号无签名,有效吗?松江警方:警号唯一性 罚单有效
2018-1-3 04:30:04
解放网 选稿:王浩也
张硕原标题:交通违法罚单有警号无签名,有效吗?松江警方:警号具唯一性,罚单合法有效法律人士:虽不构成程序违法,但有行政瑕疵
开车上路不仅要有安全意识,更要遵守交通规则。
王先生收到的“处罚决定书”上交通警察签名一栏是空白的 晨报记者张佳琪 摄
去年12月26日上午,车主王先生开车行驶至松江伴亭路涞亭南路附近时,追尾撞到了前车。车辆受损轻微,也没有人员受伤,王先生和前车司机协商好、拍照取证后就迅速撤离了现场,把车开到路边。
松江交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查问事实,划定责任。王先生对此次追尾事故自己负全责没有争议。随后,出警人员给王先生开具了一份“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此外,王先生还因为“在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被处以200元罚款。
现场事故处理结束后,王先生发现“处罚决定书”上没有交通警察的签名,只有警号,他还记得当时给他“处罚决定书”的是一名辅警。对此,他有些疑惑,处罚是否得当,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对此,松江警方表示,当时出警的是一名正式民警和一名辅警,“处罚决定书”上警号具有唯一性,代表出勤的民警,依法合规。
追尾后及时撤离现场
“当时追尾后,1分钟左右两车就撤离了现场,没有造成交通拥堵。”车主王先生说,去年12月26日10时30分许,他开车沿着伴亭路往嘉闵高架方向行驶,车开到伴亭路、涞亭南路路口东侧时,追尾撞到了前车。他立即开启“双闪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停车查看,所幸两车受损不大,也没有人员受伤,拍照取证后,当时担心两车应撤未撤影响交通,将会受到警方行政处罚,他就和前车司机迅速将车开到路边。
松江交警接警后驱车赶到现场,因案情简单、车辆受损轻微,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争议,就适用了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此事。王先生对此次追尾事故自己负全责没有异议,另一名当事司机也没有意见。
随后,出警人员给王先生开具了一份“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上介绍,因被处罚人王先生与前车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现场事故处理结束,警车离去,王先生发现“处罚决定书”上没有交警的签名,只有警号,他还清楚记得当时给他“处罚决定书”的是一名辅警。对此,他有些疑惑,处罚是否得当,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王先生决定对行政处罚这件事申请行政复议,把疑问搞清楚。
警号代表了出勤民警
记者看到王先生收到的“处罚决定书”上,事发位置在伴亭路涞亭南路东约300米处,处罚单位是松江交通警察支队。昨天上午,记者找到事发地点,看到附近有多个监控探头。
“当时出警的只是辅警?”
对于王先生的疑问,松江警方解释,经调查,当时出警的是一名正式民警和一名辅警。民警执法时一般都开启执法记录仪,如果车主对此有质疑,可以按照处罚单上的提示60日内向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或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人士介绍,根据《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规定,交通辅警在交通民警的指挥、监督或指导下,可以配合从事宣传教育、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参与调查、劝阻违法行为、送达文书、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等工作,但不得独立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辅警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没有盘查、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等权力,但可以协助交警开展执法工作。
“只有警号,没有民警签字,罚单有效么?”
对此,松江警方称,交警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注明了警号,警号具有唯一性,代表的是出勤民警,这不构成程序违法,罚单依然合法有效。
法律人士进一步解释称,交警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了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注明了警号,因警号具有唯一性,足以表明执法人员身份,签注警号仅系行政瑕疵,并不构成程序违法。警号具备的唯一性和辨识度可使其达到签名盖章的效果。警号是警察佩戴于警服上的徽章的编号,是警察专用标志之一。一般而言,每个警察都有一个警号,相当于该警察的“身份证”,具有固定性和唯一性。因此,签注警号可以达到签名盖章具备的程序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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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如何快速处置
车主在行驶中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报警既增加时间成本,还可能因滞留现场影响交通,万一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如何快速处置呢?
上海交警人士介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甚至无需报警就可以处置。”交警称,交通事故发生后,按照常规做法,当事人双方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都是立刻打电话报警,然后在原地等待交警的到来。常规做法不仅费时费力,还有可能给道路添“堵”。轻微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相互记下车辆牌号和联系方式,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无需报警,自行协商处理,在事故双方签订协议书后,尽快撤离现场。
上海警方上线的“快处易赔”系统,建立了7×24小时全天候电子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平台,通过事故任一当事人自主使用完成事故照片上传和信息交互,即可实现交通事故网上受理、在线定责和便捷的保险报案及理赔服务。下列4种情形不适用“快处易赔”:1、交通事故中有人员伤亡;2、无牌(含临牌)或无证或无本市保单;3、涉酒涉毒;4、车辆无法移动的。
交通事故中5种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上海理维律师事务所李嵩律师称,交通事故中的行政责任本质上就是行政处罚,对违反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交通事故肇事者的一种行政制裁,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和独立性。交通事故中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拘留。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实践中,有以下五种情形,对事故责任人不予行政处罚:
事故当事人并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即其不存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该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纯粹为受害者的,或者是意外事件,则不负有行政责任,不予行政处罚。
事故当事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存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有事故责任,但因其不具有责任能力,则不予行政处罚。包括行为人不满14周岁以及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发生的交通事故。
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则不再承担行政责任,接受行政处罚。而不管其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负有交通事故责任,都不予行政处罚。
交通肇事人逃逸,致使案件未被侦破,而不能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以及交通事故责任的不予行政处罚。
事故当事人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求其刑事责任的,除吊销当事人驾驶证以外,不再对其实施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