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
■南宁晚报讯(记者 周志英 通讯员 梁礼成)日前,为期一个月的“霹雳行动”正式打响第一枪。南宁交警高强度整治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这一行动得到市民的大力支持。殊不知,很多事故都源自驾驶人不以为然,心存侥幸。很多真实的案例表明,道路行车,任何一个疏忽,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甚至死亡。
3月3日,南宁交警部门披露了南宁市2018年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较多的前五类交通违法行为,其中因酒驾引起的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最为突出,以420起的查处量位居“黑榜”第一位,而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转弯不让直行、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不按规定会车等违法行为,均在曝光之列。
No.1
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8年,全市共发生420起该行为引发的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案例
2018年7月19日22时34分,韦某醉酒后(经检验,韦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108.1mg/100ml)驾驶经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南宁银沙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承运驾校前路段时,驶入对向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撞上正常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造成电动自行车上两人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驶。醉酒驾驶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醒
俗话说,“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酒精刺激使人兴奋,人对外界的反应及控制能力就会减弱,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酒后驾驶引起的惨痛教训并不少见,但仍有一些人心存侥幸,贪恋杯中酒,给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酒驾入刑已经多年,教训告诉我们,无视法律,无视生命,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No.2
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2018年,全市共发生386起该行为引发的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案例
2018年6月5日12时45分,李某驾驶桂E号牌重型厢式货车搭载陈某沿兰海高速由南宁方向往武鸣方向行驶。行驶至兰海高速1945km+500m时,因李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先碰撞高速公路中心绿化带后发生侧翻,侧翻后车辆滑行至应急车道防护栏再次发生碰撞,之后继续滑行至中间护栏发生碰撞后才停下,造成驾驶员李某死亡、乘员陈某死亡,车辆和高速公路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
●法规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六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100元罚款,并记2分。
●交警提醒
该案中,驾驶员李某正是因为分心驾驶操作不当导致事故的发生。分心驾驶行为有多种,稍一疏忽,终酿大祸。交警提醒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一定要集中注意力,尤其在高速上行驶更要打起十二分精神,不做任何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把握生命,安全驾驶。
No.3
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2018年,全市共发生193起该行为引发的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案例
2018年12月17日15时55分左右,韦某驾驶超重装载有土方的桂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南宁青环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货车右转往青林路方向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单车车手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法规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交警提醒
遵守交通法规、文明礼让是每一位驾驶员应有的职业道路,在道路上驾驶更应遵从一看、二让、三通过的准则,道路才能更通畅,人、车、路更和谐。
No.4
在同车道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
2018年,全市共发生127起该行为引发的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案例
2018年6月24日22时20分左右,罗某驾驶桂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搭乘侯某、覃某沿G80广昆高速(南百段)由百色往南宁方向行驶,至612km+500m处时客车车头碰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桂K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造成客车驾驶员当场死亡、客车上的两名乘客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法规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以外道路上行驶,未按规定与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的,处100元罚款。
●交警提醒
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安全距离很重要,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务必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才能保证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
No.5
不按规定会车
2018年,全市共发生115起该行为引发的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案例
2018年12月30日10时10分左右,庞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搭载8人由南宁方向往横州方向行驶,覃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制动不合格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相对方向行驶,行驶至S101省道79km+400m处,两车会车过程中,庞某驾车越过道路中心虚线左转弯驶往对向车道,覃某发现险情后采取措施避让不及,导致两车相撞,造成面包车车上1名乘客当场死亡、其余7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法规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违反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但在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处150元罚款。
●交警提醒
该案中的面包车不仅超员,而且驾驶员违反规定会车,交通法规意识淡薄。只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避免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