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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和”字当头促执行 成功调解止纠纷

  【中原经济网】(河南经济报记者 杨红波 通讯员 许建军 李奕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在抓执行效率和质量的同时,注重做好执行和解工作,“和”字当头,以“和”为贵,促使当事人和解,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7年1月的某日晚上22时许,被告柳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与行人贾某某相撞,造成贾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柳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贾某某近亲属就相关损失向山阳区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告某某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给贾某某近亲属等人损失共计112300元,并享有向被告贾某某的追偿权。后原告某某保险履行调解书确认义务,并依法取得向被告柳某追偿的权利,原告某某保险特向山阳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柳某向某某保险公司支付垫付费112300元。判决生效后,柳某未履行判决责任,遂某某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阶段中执行干警找到柳某要求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柳某声称,承认欠这笔账,也愿意归还,但因为自身病情无力偿还,故希望法院能够酌情执行。执行干警经过仔细调查后,发现柳某名下虽有一处房产,但其身患肾衰竭,目前正在住院治疗,强制拍卖房屋抵债将使柳某的生活陷入困境。于是联系到某某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希望其换位思考、体谅柳某的病情事实。在执行干警对当事人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沟通下,极力劝导当事人双方各退一步,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柳某一次性结清8万元执行款,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