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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不减速肇事致死后逃逸 枣庄男子被判刑

  22日,枣庄交警面向社会公布2起典型案例,其中一男子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今年1月14日7时22分许,郭某驾驶鲁DZ2***中型普通货车沿新国道105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国道105 612KM+62M处,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乔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乔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某驾车逃逸,于2019年1月14日8时51分郭某拨打122报警。

  经认定,郭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未确保交通安全安全距离,事故后驾车逃逸,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8年03月20日08时40分许,持有枣庄驾驶证的宋某某驾驶鲁RZ3***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338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338线78km+655m开车门时,与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张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宋某某逃逸。经鉴定张某某伤情构成重伤。

  经认定,宋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疏忽大意、未保持道路行驶安全距离、操作不当、交通肇事后逃逸,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部门依法对郭某和宋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