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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中区法院发布机动车商业保险纠纷典型案例发生车祸第二天报案 保险公司不赔

本报讯(记者 张柳妞)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第二天才去备案,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乘车人在车祸中被抛出车外,被所乘车辆碾压致死,这种情况是按“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还是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赔付……2月22日,渝中区法院召开专题发布会,发布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纠纷典型案例,提醒市民遇到这些情况该如何处理。

案例一:

事故后弃车离开

第二天才去报案

判决:不赔!

2013年5月1日,高某驾车经过沙滨路,意外冲上道路中心隔离花台。事发后,高某没有报案,而是锁好车门后,弃车离开现场。第二天上午,高某才到交警队备案。此后,保险公司以高某在事故后未及时报案,也未及时通知交警到现场,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予以拒赔。

根据保险法规定,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果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没及时通知,致使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高某驾车发生意外,既未报警,也未向保险公司报案,存在重大过失,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拒赔非医保用药部分

投保人状告保险公司

判决:赔!

2012年9月30日,蔡某驾驶车辆与龙某驾驶的电动机碰撞,致龙某及乘坐人沈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蔡某负全责。蔡某向伤者就医疗费等进行赔偿后,保险公司扣除了非医保用药后向蔡某赔付。蔡某遂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非医保用药部分。

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部分约定,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人按医保标准核定医疗费用内容,实际上排除了当事人对非医保范围用药等部分的使用和索赔,而受害人及投保人对用药并没选择决定权,故该条款实质上属免责条款。法院审理认为,该部分没采用加黑、加粗、放大或其他方式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未对其含义及法律后果等进行明确说明,因此关于非医保范围等费用部分不负赔偿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对该部分应当进行赔偿。

案例三:

乘车人被抛车外压死

保险拒按第三者险赔

判决:赔!

2010年6月29日,王某驾驶保险车辆搭乘袁某、张某行至涪陵李渡镇垮水库公路段上坡时,王某操作不当致使翻车,袁某、张某二人在事故中被抛出车外,被车辆碾压致死。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对死者进行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该交通事故造成的两名死者系被保险车上人员,不适用第三者责任险为由拒赔。

法官审理认为,本案中,死者虽系车上人员,但是因翻车后,二人在车外被保险车辆碾压致死,其身份已由车上乘坐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