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首次适用城乡“同命同价”判决案件
商报济南消息 生命无价,本属常识,也是人们对于生命尊重最直观的表达。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的通知》和山东省高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的相继下发,城镇和农村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望统一。3月16日,济南市平阴法院适用新标准宣判全市首例人身损害赔偿案。
2019年9月,家住平阴县某村的孙秀荣(化名)与王广福(化名)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孙秀荣受伤住院。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广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孙秀荣将王广福和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司法鉴定,孙秀荣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司法鉴定结论无异议,但在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上,双方有不同意见。孙秀荣诉称:我虽居住在农村,但主要从事果木买卖和核桃初加工,应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王广福和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孙秀荣居住在农村,户口性质也为农村,应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按照以前,孙秀荣需要对自己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进行举证,但因为没有固定单位和固定数额的收入,孙秀荣很难对自己的经济来源进行举证。
法院审理认为,孙秀荣虽居住在农村,户口性质为农村,但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应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51413.7元,而非老标准的21186.1元。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体现了对生命健康的尊重。”承办法官李磊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后,减轻了原告举证的诉累,化解了原、被告之间最大的争议焦点,此类案件更容易调解结案了。”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和对公民生存权利的保护。现在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改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规则的出台,打破了城乡二元制的阻隔,既是对民意期盼的回应,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应有之意。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曹文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