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小轿车与大货车相撞,小车司机全责
3月13日,铜川交警发布6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大曝光,一起来看看哪些原因导致的事故发生!也提醒司机师傅们出行要注意!
(图片源于网络)
【案例一】
2020年02月12日07时55分,魏*宏驾驶的陕BT12**小型汽车,在印台区同官路区政府门前掉头时,与梁*军驾驶的陕B928**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当事人魏*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梁*军无责任。
【案例二】
2020年02月20日14时50分,许*驾驶陕A73Q**小型汽车,在印台区烈桥桃沟口与刘*龙驾驶车牌号为鲁Q662**大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当事人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刘*龙无责任。
【案例三】
2020年02月25日12时10分,苏*驾驶陕AAB0**号中型普通货车,沿印台区市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印台村路段时,车辆失控后与道路南侧孙*利家房屋相撞,致孙*利家房屋及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当事人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四】
2020年02月17日23时20分,李*峰驾驶车牌号为川R40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34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294公里+200米路段时车辆与道路东侧护栅相撞后侧翻,致李*峰受伤、车辆及路产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驾驶人李*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李*峰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五】
2020年02月21日00时20分,蔡*朋驾驶车牌号为鲁Q605**大型汽车,在印台区G342烈桥路段与王*龙驾驶的陕B393**大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当事人蔡*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龙无责任。
【案例六】
2020年1月22日17时许,王某驾驶陕BD***9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耀瑶路9km+500m处左转驶入村庄道路时,与由北向南袁某驾驶陕BD***8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王某、袁某受伤,两车受损。
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在……应当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违反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车辆进出道路,应当礼让正常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袁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在……应当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