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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召开《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时间: 2020年3月12日下午15:00

地点:市公安局319会议室

主持:王玉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人员: 姚爱国 市司法局副局长

      基国平 市公安局副局长

      倪文连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王玉军:

记者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扬州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2月22日,张宝娟市长签发第94号政府令,正式发布《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自今年4月1日施行。

道路通行是基本民生事项,安全有序是基本管理要求。市政府这次制定出台的管理办法,涉及市民、企业与车辆、道路通行相关的诸多行为规范和切身利益。为了充分做好办法实施前的宣传准备工作,市政府决定举行这次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司法局副局长姚爱国同志,市公安局副局长基国平同志、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倪文连同志,就办法的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实施举措,进行解读说明,回答记者提问。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有三项议程。第一项议程,请姚爱国副局长介绍《办法》制定的基本情况;第二项议程,请基国平副局长对《办法》进行解读;第三项议程,媒体记者提问环节。

首先,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姚爱国副局长介绍《办法》制定的基本情况。

姚爱国副局长: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

下午好!

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是地方政府履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的一个重要途径,对于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我市于2015年7月获得地方立法权,市政府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政府规章。

近年来,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将其作为切实履行职责、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坚持问题导向,体现现实需求,突出扬州特色。众所周知,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地方立法的引导和规范。市公安局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出发,向市政府提出规章立项申请。市政府经研究,决定将《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列为2019年度政府规章制定项目。

立法程序启动后,市公安局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出要求加以规范。市司法局严格依照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和标准,对《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和修改完善。2019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审议并获通过。2020年2月22日,市政府第94号令公布了《办法》,《办法》于2020年4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人居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王玉军:谢谢姚爱国副局长。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基国平副局长对《办法》进行解读。

基国平副局长:

2019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0年2月22日,《办法》正式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按照科学立法的要求,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确保安全的立法思想,立足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和工作实际,注重前瞻性,通过法律手段理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完善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责任机制。《办法》的出台必将推动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精细化、长效化,对构建我市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治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从国家到我省虽然都制定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车辆保有量和交通流量大幅攀升,市民出行方式和交通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根据我市实际对上位法进行补充、细化,解决法律规定真空、不够具体和针对性不强等保障不足的问题。

《办法》按照细化上位法原则性规定,在不冲突的前提下增加实际需要的规定,围绕人、车、路、道路交通环境四个因素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共七章六十七条。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明确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其他单位职责、建立综合治理协作机制。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部分,一是预留机动车保有量控制措施;二是明确了渣土运输车辆、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等重点车辆和群众关注车辆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部分,一是规定了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建设、验收和日常养护、更新、调整,以及停车场的建设、停车泊位施划管理;二是明确旅游旺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交通组织工作具体措施;三是明确恶劣天气交通保障措施。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部分,一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通行规定;二是在道路上作业的规定;三是城市快速路禁止通行的车辆种类和通行规定。

第五章,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部分,一是规定专业运输单位和客、货运站(场)应当落实的事故预防措施。二是规定道路交通隐患排查及综合治超措施;三是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一些措施,以及交通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主要规定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部分,规定了“工程运输车辆”的含义;规定了摩托车保有量的具体管理办法授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王玉军:谢谢基国平副局长,现在进行第三项议程,媒体记者提问环节。

一、扬州日报记者问:《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主要有哪些特点?

市公安局副局长基国平答:《办法》立足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和工作实际,注重前瞻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安全措施。《办法》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各负其责的原则,政府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管理措施,协同共管。

《办法》在总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具体规定了政府及其部门交通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协作机制。在第五章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五十一、五十二条明确了“两客一危一重”等重点车辆安全监管措施,对“两客一危一重”实行动态监管,对进出站(场)的客运、货运车辆加强安全检查,杜绝不符合运输安全规定的车辆驶出站(场)。

二是体现地方特色,固化成功经验。针对我市渣土车,电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重点车辆的管理以及旅游旺季机动车停车等问题,我市在道路交通管理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这些做法需要上升为法律规定。

《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详细规定了渣土车的管理措施,如:上路行驶,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装置,并接入有关部门的动态监控平台,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密闭装置,实行通行证管理,实行一车一证。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交通违法记满十二分的,不得驾驶渣土车。《办法》针对旅游区机动车停车问题,在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城市储备用地增设临时停车场地和换乘中心,鼓励沿街单位的停车场地免费向社会开放。

三是弥补依据不足,强化执法支撑。由于上位法对一些影响交通秩序存在安全隐患行为的规定不够具体,不够明确,以及我市出现的新道路形态城市快速路,需要通过立法手段解决执法依据不足,法律规定针对性不强的问题。

《办法》第三章、第四章对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作了补充和细化,如:第二十四条规定燃油助力车、平衡车、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等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有赤脚、穿拖鞋、吸烟、手持使用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第三十八条规定在道路上停放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道路临时停车区域内,并且按照道路顺行方向或者规定方向停放。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城市快速道路上不得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等妨碍通行安全的行为。

四、预留前瞻规定,优化服务管理。为了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出的新要求,我市正在着手实施,或者将来可能实施的一些交通管理服务措施,需要法律支撑,《办法》对此作了一些前瞻性规定。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市区摩托车的保有量。第七条规定鼓励通过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系统信息共享,优化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实现道路交通协调发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一体化综合服务机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险机构派员进驻,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物损评估、保险理赔等服务。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扬子晚报记者问:《办法》在重特大交通事故预防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倪文连答: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以及公安交警部门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我们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的指导思想,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交通秩序整治,安全宣传教育,落实主体责任等各种手段,有效减少和遏制了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三年来呈逐渐下降趋势,但重大事故的总量依然很大,发生这些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根到底是人、车、路、执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有道路规划设计及防护设施不足的问题,有车辆标准不高、安全技术状况差的问题,有驾驶人、非机动车及行人安全意识不强的问题,也有执法不严格不到位的问题。所以这次政府出台的《办法》第五章有十二个条款对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作了规定。进一步落实专业运输单位、教育机构安全管理责任以及道路、交通设施隐患整改排查措施,建立健全联合治超和“两客一危一重”动态监管机制。如:第四十八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和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时掌握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督促驾驶人及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不得使用有毒驾、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人;第四十九条客、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建立进出站(场)检查制度。禁止非法改装、报废无号牌或者号牌污损、超载、超限以及其他不符合运输安全规定的货车辆驶出站(场)。第五十一条规定在急弯、陡坡、临水、高路基等危险路段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或者完善。

三、新华日报记者问:渣土车、电动车管理是群众关注的热点,《办法》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倪文连答:渣土车管理是城市交通管理的重点、难点,也是各界媒体以及市民群众专注的热点和焦点,前几年渣土车事故的多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也给城市管理和交通管理带来了很大压力,近年来,市政府出台了多项文件。我们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狠抓渣土运输的各个环节管理,基本实现了渣土运输从无序到有序、从路面到源头、从治标到治本的转变。但由于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等各方面的原因,渣土车事故还时有发生,交通违法还屡查不绝,抛洒滴漏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管好渣土车对维护交通秩序、防范重大事故、净化城市环境责任重大、意义重大,所以把多年来管理渣土车比较成熟的一系列制度上到立法层面非常必要。《办法》在车辆和驾驶人这章涉及渣土车的管理规定共有4条,分别是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渣土车上路行驶,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装置,并接入有关部门的动态监控平台,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密闭装置,实行通行证管理等具体管理措施。今年工作重点,在政府领导下,与城管、建设、交通等部门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共建共治。围绕“八个字”即“净牌、降速、扫黑、除患”(净车身、亮车牌,降车速,打黑车,除隐患)。一是在源头管理上下功夫,二是在路面执法上下功夫,三是在联动惩戒上下功夫,四是在警示曝光上下功夫,通过各部门联动管理,将渣土车管理纳入规范化、正规化、长效化轨道。

电动车是广大人民群众交通出行工具,全市有登记在册的非机动车570万辆,其中市区有290万辆,8成是电动车,面广量大的电动车在给市民群众带来出行方便的同时,也给交通秩序和安全带来很多问题,一方面超标电动车很多,质量大、速度快,另一方面驾驶人闯红灯、走机动车道、逆向行驶随意横穿马路等违法行为还大量存在,通过我们对三年重大事故的分析研判,涉及电动车亡人事故占整个事故的55%以上,其中70岁以上老年人占60%以上,预防重大事故在电动车方面空间很大,这次政府出台的《办法》涉及电动车管理的有3条,分别是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办理登记,领取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不得违法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或动力装置,不得擅自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原有的限速装置,以及规定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产品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

王玉军:

本次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请记者朋友们帮助大力宣传《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