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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失信 处处受限!2018 年贵州 52300 名老赖纳入失信黑名单库

一处失信 处处受限!2018 年贵州 52300 名老赖纳入失信黑名单库

1 月 28 日,省级人民法高院召开新闻发布,发布全省惩戒失信 " 老赖 " 的十大案例,并表示:今年,全省法院将巩固 " 基本解决执行难 " 成果,不断扩大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网络查控范围和信用惩戒范围,让失信者 "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

据介绍,去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 167141 件,执结 149073 件,执行到位标的金额 306.6 亿元,同比分别上升 30.1%、33.32% 和 92.69%,为当事人兑现 " 真金白银 "306 亿元。全省不少法院中秋、国庆执行不打烊,平均每天办结案件 400 多件,依法 406 失信被执行人处以罚款、对 6409 人实施司法拘留、将 144 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共将 52300 名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失信 " 黑名单 " 库,使其不能乘飞机、坐高铁,还被限制高消费,以及被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购房、投资、招投标等。执结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涉民生案件 3093 件,执行到位金额 2.1 亿元,发放救助金 1745 万元。网络司法拍卖成交 68.77 亿元,溢价率 44.86%,为当事人节约佣金 9800 余万元,至今无一例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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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省高院还发布了对失信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信用惩戒措施的 10 个典型案例,包括依法搜查,依法罚款,依法拘留,依法适用信用惩戒措施,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刑罚等。

相关链接——

[ 案例 1 ]

【基本案情】

北京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向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代建工程项目实际交付三台塔吊。到期后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欠款,北京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向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起诉。2017 年 9 月 18 日,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决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北京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欠款 30 余万元。判决生效之后,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判决履行其法律义务,北京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8 日向乌当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乌当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以履行。经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股权、车辆进行了查询,并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供本案执行。在此过程中,多次与被执行人进行联系,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执行,乌当区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对该公司发出强制搜查令。2018 年 4 月 2 日,乌当区人民法院组织干警对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地点进行搜查,重点搜查了该公司的财务室、储藏室等区域,依法对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账本、记账凭证、电脑等进行查封、扣押。第二天,该公司负责人赶到法院,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和申请人,并积极配合执行法官协商还款事宜,案件依法执结。

本案被执行人采取逃避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申请人的权益难以兑现。在多次执行无果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搜查措施,对被执行人形成震慑,使案件得以执结。本案充分说明,必要时要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本案中,搜查等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促进了案件顺利执行,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

[ 案例 2 ]

申请人刘某申请执行贵州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与贵州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 年 6 月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决贵州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刘某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 103 万余元。贵州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刘某于 2018 年 1 月 3 日向贵定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贵定县法院向被执行人贵州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一直未与执行法官联系,亦未履行债务。鉴于被执行人消极执行的态度,贵定县人民法院决定到该公司进行搜查。4 月 27 日,执行人员到达该公司并当场宣读了搜查令。搜查开始后,该公司财务总监叶某拒绝打开公司保险箱,在打开保险箱后,其又阻扰执行人员查看资料,并谎称搜查出来的现金是其个人财产。面对叶某不配合执行的情形,依法对其处以拘留。随后,执行法官依法搜查了该公司保险箱,查阅了公司账目及相关资料。执行法官向叶某释明拒绝配合搜查和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法律后果,其主动承认该笔现金是公司财产,并向执行法官承认了错误,其当场写下了具结悔过书,并配合执行法官办理了后续手续。基于叶某悔过态度较好,遂当场对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此次搜查共搜得现金 19 万余元,并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执行搜查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强制手段,依法合理使用执行搜查,有助于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对震慑和敦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引导公众增强法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 案例 3 ]

曾某申请执行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曾某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 2018 年 3 月 6 日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决,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前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应赔偿曾某 3600 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未按期履行,曾某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向大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大方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收到法律文书后,未按规定报告财产,也未积极履行义务。2018 年 5 月 9 日,本案承办人到该公司送达文书,公司签收文书后,也未按期申报财产和履行义务。鉴于被执行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以消极行为抗拒执行、拒不申报财产,大方县法院决定对该公司罚款 10 万元。后该公司积极履行了法律义务,并向大方县法院递交《保证书》,保证严格依照法定义务履行赔付义务,积极配合法院审判、执行工作。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拒不协助执行义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本案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处以罚款,促进案件执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 案例 4 ]

王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等人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7 年 8 月 31 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2 万余元;张某、王某、刘某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陈某某等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某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西秀区人民法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在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人民币 3 万元。2018 年 9 月 6 日依法向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支行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并出示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某银行存款人民币 3 万元,该行未予协助。在执行法官进行释法说理后,该行仍填写回执明确拒绝协助执行。在该行明确拒绝协助后,执行法官立即启动应急机制,连线执行指挥中心进行处置,却被该行工作人员以内部规定为由禁止人民法院使用移动办案终端进行执法记录,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制裁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阻碍执法的违法行为,西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支行罚款人民币 10 万元,后该支行向西秀区人民法院交纳了罚款 10 万元,并保证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例中,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支行拒不履行协助法院划扣被执行人刘某名下银行存款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强制措施的适用,对协助法院执行的相关单位起到震慑的作用,使法院能够高效、快捷执行,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 案例 5 ]

蔡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蔡某某与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2016 年 9 月 26 日陈某某请蔡某某用自己的电动三轮车为其运输玉米,在蔡某某运输第二车玉米时,由于路窄、坡陡、弯急,三轮车发生侧翻,致使蔡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后蔡某某向仁怀市人民法院起诉,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赔偿蔡某某损失 7.5 万余元。陈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蔡某某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向仁怀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仁怀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履行赔偿款 7.5 万余元,并申报财产。在指定期限内,因被执行人陈某某虚假报告财产,仁怀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处以司法拘留 15 日。经释法析理,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拘留期间,认错态度较好,并履行全部案款 7.5 万元及相关执行费用。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本案例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强制惩戒作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处以司法拘留,相关案件得以顺利执结,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 案例 6 ]

王某某申请执行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唐某某因施工修建纳雍县居仁街道办事处干坝社区至河头组的乡村水泥路,租赁王某某装载机使用,后经王某某多次催收租赁费用无果,遂诉至纳雍县人民法院。2018 年 8 月 30 日,纳雍县人民法院判决唐某某向王某某支付租赁装载机租金人民币 2.2 万元。判决生效后唐某某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某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向纳雍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案件承办人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唐某某均刻意回避,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 年 12 月 21 日,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提供消息,了解到被执行人唐某某的具体下落。案件承办人到场亮明身份后,要求被执行人唐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唐某某依然拒绝配合执行工作,并组织其工地的工人阻碍执行,围攻执行干警。执行干警随即将该情况向院领导汇报后,院领导迅速组织法院干警前往,将被执行人唐某某及其组织的参与阻碍执行、围攻执行干警的工人带到纳雍县人民法院,并对被执行人唐某某依法处以司法拘留 15 日,对其他参与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被执行人唐某某认识到错误,当即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组织他人阻碍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本案中,唐某某被处以拘留 15 日的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强制性。

[ 案例 7 ]

张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曾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 ,2017 年 11 月 14 日曾某某在水城县顺场乡某村活动室隔壁修建房屋时,张某某到场以侵占其基地为由欲阻止施工,双方发生争执后,曾某某用一把水果刀刺伤张某某。后张某某向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民法院起诉,2018 年 9 月 11 日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曾某某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费共计人民币 1 万余元。曾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张某某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向水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水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曾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催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并积极与曾某某沟通,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后果,但曾某某未予履行,于是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系统。2018 年 11 月 22 日,曾某某到某信用社办理贷款,被工作人员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不能办理贷款。曾某某主动联系法官表示愿意履行义务,请求把其从 " 黑名单 " 中除名,并主动到法院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

对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措施,压缩失信被执行人逃债空间,提高失信成本,让其一旦失信,寸步难行,督促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

[ 案例 8 ]

文某某申请执行汪某某交通事故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 年 8 月 22 日,汪某某驾驶货车沿关岭县关索大道从汽车站往广场方向行驶至大岩公交站处掉头时,与正常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文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因赔偿问题文某某起诉至关岭县人民法院后,法院判决汪某某支付文某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 5 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汪某某未按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文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关岭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汪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多次联系汪某某责令其履行义务,汪某某以变更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等各种方式躲避执行,关岭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启动 " 执行天眼 " 系统,经精准定位,发现汪某某在陕西省山阳县,执行法官千里追踪,为申请人执行到 1.5 万余元。后汪某某仍未全部履行完义务,关岭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列入 " 失信黑名单 ",限制高消费。汪某某因无法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出行,同时又不能到银行贷款,2018 年 10 月 23 日主动联系执行法官,恳请法官解除 " 紧箍咒 ",并主动到法院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例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提高失信成本,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督促其主动履行了法定义务。

[ 案例 9 ]

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作出(2015)筑民一终字第 105 号民事判决,判令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王某某购房款、过户手续费等共计人民币 13 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王某某于 2015 年 5 月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多次通过电话传唤被执行人李某某,其均表示愿意按生效判决书履行支付义务,但未履行,也未到该院执行部门进行说明,执行人员也无法查明其具体下落。经查,2015 年 12 月 25 日李某某私自将其所有的位于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 306 号 1 单元 601 号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以人民币 15 万元的价格卖给案外人赵某某,李某某在收取房款后全部用于投资做生意,未用于支付执行案款,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白云区人民法院将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立案侦查,2017 年 6 月 22 日李某某被刑事拘留。2017 年 6 月 28 日,李某某的家属与王某某达成担保还款协议,当日代李某某支付王某某执行案款 7.2 万元,李某某及其家属承诺余款 9.5 万元于 2018 年 2 月 1 日前支付给王某某。2018 年 1 月 29 日,李某某支付给王某某执行案款 9.5 万元,至此李某某履行完全部执行义务。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8 年 7 月 6 日,白云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李某某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其在获得足以执行生效判决的卖房款后,将该款用作他用,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公诉,依法作出判决,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法律尊严。

[ 案例 10 ]

被告人吴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支行与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作出(2016)黔 0302 民初 305 号民事判决,判令吴某某偿还中国某某银行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支行本金人民币 7 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吴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支行于 2017 年 3 月 26 日向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2017 年 5 月 2 日经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某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遵义仁怀国酒支行某账户余额为 30 余万元,但因吴某某转移财产,当天仅实际冻结金额为 33.28 元。2017 年 7 月 24 日,红花岗人民法院冻结并扣划了吴某某所有的贵州仁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坝支行某账户 1.8 万余元并支付给了申请人。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采取网络查询证实被执行人吴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其转移资产、隐匿行踪,拒绝执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

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受理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支行以自诉方式追究吴某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一案,2018 年 1 月 4 日吴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吴某某家属代其履行了案款并取得了申请人谅解,同年 1 月 9 日被取保候审。庭审后,该院于 2018 年 2 月 1 日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具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履行,且隐匿行踪规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执行人吴某某到案后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悔罪表现好,且取得了自诉人谅解 , 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贵阳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强

编辑 侯川川 / 编审 李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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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 28 日,省级人民法高院召开新闻发布,发布全省惩戒失信 " 老赖 " 的十大案例,并表示:今年,全省法院将巩固 " 基本解决执行难 " 成果,不断扩大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网络查控范围和信用惩戒范围,让失信者 "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

据介绍,去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 167141 件,执结 149073 件,执行到位标的金额 306.6 亿元,同比分别上升 30.1%、33.32% 和 92.69%,为当事人兑现 " 真金白银 "306 亿元。全省不少法院中秋、国庆执行不打烊,平均每天办结案件 400 多件,依法 406 失信被执行人处以罚款、对 6409 人实施司法拘留、将 144 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共将 52300 名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失信 " 黑名单 " 库,使其不能乘飞机、坐高铁,还被限制高消费,以及被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购房、投资、招投标等。执结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涉民生案件 3093 件,执行到位金额 2.1 亿元,发放救助金 1745 万元。网络司法拍卖成交 68.77 亿元,溢价率 44.86%,为当事人节约佣金 9800 余万元,至今无一例投诉。

当天,省高院还发布了对失信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信用惩戒措施的 10 个典型案例,包括依法搜查,依法罚款,依法拘留,依法适用信用惩戒措施,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刑罚等。

相关链接——

[ 案例 1 ]

【基本案情】

北京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向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代建工程项目实际交付三台塔吊。到期后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欠款,北京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向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起诉。2017 年 9 月 18 日,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决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北京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欠款 30 余万元。判决生效之后,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判决履行其法律义务,北京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8 日向乌当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乌当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以履行。经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股权、车辆进行了查询,并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供本案执行。在此过程中,多次与被执行人进行联系,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执行,乌当区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对该公司发出强制搜查令。2018 年 4 月 2 日,乌当区人民法院组织干警对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地点进行搜查,重点搜查了该公司的财务室、储藏室等区域,依法对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账本、记账凭证、电脑等进行查封、扣押。第二天,该公司负责人赶到法院,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和申请人,并积极配合执行法官协商还款事宜,案件依法执结。

本案被执行人采取逃避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申请人的权益难以兑现。在多次执行无果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搜查措施,对被执行人形成震慑,使案件得以执结。本案充分说明,必要时要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本案中,搜查等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促进了案件顺利执行,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

[ 案例 2 ]

申请人刘某申请执行贵州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与贵州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 年 6 月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决贵州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刘某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 103 万余元。贵州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刘某于 2018 年 1 月 3 日向贵定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贵定县法院向被执行人贵州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一直未与执行法官联系,亦未履行债务。鉴于被执行人消极执行的态度,贵定县人民法院决定到该公司进行搜查。4 月 27 日,执行人员到达该公司并当场宣读了搜查令。搜查开始后,该公司财务总监叶某拒绝打开公司保险箱,在打开保险箱后,其又阻扰执行人员查看资料,并谎称搜查出来的现金是其个人财产。面对叶某不配合执行的情形,依法对其处以拘留。随后,执行法官依法搜查了该公司保险箱,查阅了公司账目及相关资料。执行法官向叶某释明拒绝配合搜查和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法律后果,其主动承认该笔现金是公司财产,并向执行法官承认了错误,其当场写下了具结悔过书,并配合执行法官办理了后续手续。基于叶某悔过态度较好,遂当场对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此次搜查共搜得现金 19 万余元,并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执行搜查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强制手段,依法合理使用执行搜查,有助于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对震慑和敦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引导公众增强法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 案例 3 ]

曾某申请执行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曾某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 2018 年 3 月 6 日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决,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前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应赔偿曾某 3600 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未按期履行,曾某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向大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大方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收到法律文书后,未按规定报告财产,也未积极履行义务。2018 年 5 月 9 日,本案承办人到该公司送达文书,公司签收文书后,也未按期申报财产和履行义务。鉴于被执行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以消极行为抗拒执行、拒不申报财产,大方县法院决定对该公司罚款 10 万元。后该公司积极履行了法律义务,并向大方县法院递交《保证书》,保证严格依照法定义务履行赔付义务,积极配合法院审判、执行工作。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拒不协助执行义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本案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处以罚款,促进案件执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 案例 4 ]

王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等人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7 年 8 月 31 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2 万余元;张某、王某、刘某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陈某某等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某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西秀区人民法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在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人民币 3 万元。2018 年 9 月 6 日依法向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支行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并出示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某银行存款人民币 3 万元,该行未予协助。在执行法官进行释法说理后,该行仍填写回执明确拒绝协助执行。在该行明确拒绝协助后,执行法官立即启动应急机制,连线执行指挥中心进行处置,却被该行工作人员以内部规定为由禁止人民法院使用移动办案终端进行执法记录,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制裁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阻碍执法的违法行为,西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支行罚款人民币 10 万元,后该支行向西秀区人民法院交纳了罚款 10 万元,并保证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例中,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支行拒不履行协助法院划扣被执行人刘某名下银行存款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强制措施的适用,对协助法院执行的相关单位起到震慑的作用,使法院能够高效、快捷执行,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 案例 5 ]

蔡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蔡某某与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2016 年 9 月 26 日陈某某请蔡某某用自己的电动三轮车为其运输玉米,在蔡某某运输第二车玉米时,由于路窄、坡陡、弯急,三轮车发生侧翻,致使蔡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后蔡某某向仁怀市人民法院起诉,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赔偿蔡某某损失 7.5 万余元。陈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蔡某某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向仁怀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仁怀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履行赔偿款 7.5 万余元,并申报财产。在指定期限内,因被执行人陈某某虚假报告财产,仁怀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处以司法拘留 15 日。经释法析理,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拘留期间,认错态度较好,并履行全部案款 7.5 万元及相关执行费用。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本案例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强制惩戒作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处以司法拘留,相关案件得以顺利执结,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 案例 6 ]

王某某申请执行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唐某某因施工修建纳雍县居仁街道办事处干坝社区至河头组的乡村水泥路,租赁王某某装载机使用,后经王某某多次催收租赁费用无果,遂诉至纳雍县人民法院。2018 年 8 月 30 日,纳雍县人民法院判决唐某某向王某某支付租赁装载机租金人民币 2.2 万元。判决生效后唐某某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某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向纳雍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案件承办人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唐某某均刻意回避,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 年 12 月 21 日,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提供消息,了解到被执行人唐某某的具体下落。案件承办人到场亮明身份后,要求被执行人唐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唐某某依然拒绝配合执行工作,并组织其工地的工人阻碍执行,围攻执行干警。执行干警随即将该情况向院领导汇报后,院领导迅速组织法院干警前往,将被执行人唐某某及其组织的参与阻碍执行、围攻执行干警的工人带到纳雍县人民法院,并对被执行人唐某某依法处以司法拘留 15 日,对其他参与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被执行人唐某某认识到错误,当即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组织他人阻碍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本案中,唐某某被处以拘留 15 日的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强制性。

[ 案例 7 ]

张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曾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 ,2017 年 11 月 14 日曾某某在水城县顺场乡某村活动室隔壁修建房屋时,张某某到场以侵占其基地为由欲阻止施工,双方发生争执后,曾某某用一把水果刀刺伤张某某。后张某某向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民法院起诉,2018 年 9 月 11 日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曾某某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费共计人民币 1 万余元。曾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张某某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向水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水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曾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催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并积极与曾某某沟通,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后果,但曾某某未予履行,于是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系统。2018 年 11 月 22 日,曾某某到某信用社办理贷款,被工作人员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不能办理贷款。曾某某主动联系法官表示愿意履行义务,请求把其从 " 黑名单 " 中除名,并主动到法院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

对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措施,压缩失信被执行人逃债空间,提高失信成本,让其一旦失信,寸步难行,督促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

[ 案例 8 ]

文某某申请执行汪某某交通事故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 年 8 月 22 日,汪某某驾驶货车沿关岭县关索大道从汽车站往广场方向行驶至大岩公交站处掉头时,与正常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文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因赔偿问题文某某起诉至关岭县人民法院后,法院判决汪某某支付文某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 5 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汪某某未按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文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关岭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汪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多次联系汪某某责令其履行义务,汪某某以变更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等各种方式躲避执行,关岭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启动 " 执行天眼 " 系统,经精准定位,发现汪某某在陕西省山阳县,执行法官千里追踪,为申请人执行到 1.5 万余元。后汪某某仍未全部履行完义务,关岭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列入 " 失信黑名单 ",限制高消费。汪某某因无法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出行,同时又不能到银行贷款,2018 年 10 月 23 日主动联系执行法官,恳请法官解除 " 紧箍咒 ",并主动到法院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例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提高失信成本,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督促其主动履行了法定义务。

[ 案例 9 ]

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作出(2015)筑民一终字第 105 号民事判决,判令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王某某购房款、过户手续费等共计人民币 13 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王某某于 2015 年 5 月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多次通过电话传唤被执行人李某某,其均表示愿意按生效判决书履行支付义务,但未履行,也未到该院执行部门进行说明,执行人员也无法查明其具体下落。经查,2015 年 12 月 25 日李某某私自将其所有的位于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 306 号 1 单元 601 号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以人民币 15 万元的价格卖给案外人赵某某,李某某在收取房款后全部用于投资做生意,未用于支付执行案款,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白云区人民法院将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立案侦查,2017 年 6 月 22 日李某某被刑事拘留。2017 年 6 月 28 日,李某某的家属与王某某达成担保还款协议,当日代李某某支付王某某执行案款 7.2 万元,李某某及其家属承诺余款 9.5 万元于 2018 年 2 月 1 日前支付给王某某。2018 年 1 月 29 日,李某某支付给王某某执行案款 9.5 万元,至此李某某履行完全部执行义务。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8 年 7 月 6 日,白云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李某某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其在获得足以执行生效判决的卖房款后,将该款用作他用,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公诉,依法作出判决,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法律尊严。

[ 案例 10 ]

被告人吴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支行与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作出(2016)黔 0302 民初 305 号民事判决,判令吴某某偿还中国某某银行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支行本金人民币 7 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吴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支行于 2017 年 3 月 26 日向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2017 年 5 月 2 日经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某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遵义仁怀国酒支行某账户余额为 30 余万元,但因吴某某转移财产,当天仅实际冻结金额为 33.28 元。2017 年 7 月 24 日,红花岗人民法院冻结并扣划了吴某某所有的贵州仁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坝支行某账户 1.8 万余元并支付给了申请人。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采取网络查询证实被执行人吴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其转移资产、隐匿行踪,拒绝执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

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受理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支行以自诉方式追究吴某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一案,2018 年 1 月 4 日吴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吴某某家属代其履行了案款并取得了申请人谅解,同年 1 月 9 日被取保候审。庭审后,该院于 2018 年 2 月 1 日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具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履行,且隐匿行踪规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执行人吴某某到案后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悔罪表现好,且取得了自诉人谅解 , 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贵阳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强

编辑 侯川川 / 编审 李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