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交警支队公布近期典型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例
闽南网7月13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王惠敏 通讯员 虞巧玲)7月13日上午,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布近期典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其中,严重交通违法行为6起,多人伤亡事故4起。
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调研员林亚安介绍,今年上半年,漳州全市交通事故发生态势平稳,趋向好转。同比去年,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较少62人,下降23%。他希望,通过向社会通报,引起更多关注,使交通事故情况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一、典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案例
1.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被行拘并罚款
今年4月19日21时30分,张某驾驶闽D5XXX小型汽车,在角海线台商区白礁路口路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经查,张某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1000元。
2.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追究刑事责任
杨某于今年4月14日23时50分,在漳东线776公里(漳浦县路段)实施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交警部门对杨某罚款500元,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陈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今年4月28日8时,陈某伟在漳浦县朝阳大道与大亭北路交叉点,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陈某伟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300元。
4.驾驶报废非汽车类机动车上路被吊销驾驶证
今年3月3日19时21分,吴某在龙文区朝阳镇政府路段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闽EXXX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吴某处罚款500元,并吊销驾驶证。
5.杨某再次饮酒后驾驶被行拘
今年4月6日18时19分,杨某在漳州市区迎宾路龙文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查,杨某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某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1000元。
6.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被罚款
今年4月21日13时58分,张某在平和县安厚镇安马线1公里路段实施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张某处罚款150元。
二、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1.醉酒、无证驾驶
今年3月11日22时04分许,叶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经检验,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1.6mg/100ml)驾驶未悬挂号牌、前照灯失效的二轮摩托车(经查,该车系被盗车辆),车后载袁某、李某、王某由漳州市华威电源有限公司沿云霄县疏港公路往国道324线方向行驶。至三东村东城自然村路段,车辆驶出右路外碰撞路旁行道树,致袁某当场死亡、叶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中午死亡)、李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日22时06分许,云霄人林某驾驶闽EXXX小型普通客车沿云霄县疏港公路自漳州市华威电源有限公司往国道324线方向行驶,途经上述路段,挤压到因发生上述事故倒卧在行车道上的摩托车后座乘员王某,经医务人员现场确认,王某已经死亡。
经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叶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原号牌为闽ETK732,系被盗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且超过核定载人数,其行为违反相关法规规定,叶某承担第一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林某夜间驾驶机动车未察明前方路面情况、未降低行驶速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承担第二起事故的的主要责任。
叶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系被盗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且超过核定载人数,其过错行为与第二起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承担第二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2.货车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
今年3月27日7时24分许,柯某驾驶闽DXXX重型自卸货车(空车)由漳浦县绥安镇马坑村沿县道山旧线,行驶至绥安镇马坑村桥桥面上,车辆右侧中部与在其右侧同向直行的由林某驾驶的闽EXXX二轮摩托车(后载乘员龚才玉,与林某系夫妻关系)发生刮碰,致林某、龚某经受伤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柯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经窄桥路段时,未能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谨慎驾驶,所驾驶的车辆未按《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安装车辆侧防护拦,其行为违反相关法规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林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经窄桥路段时,未能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谨慎驾驶,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3.未能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谨慎驾驶、将注意力转移至调节空调开关上,违反停车规定
今年4月18日10时30分,张某驾驶闽F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闽FXXX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国道319线由漳州往龙岩方向行驶至国道319线金山东建村路段,追尾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吴某驾驶的未登记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肖某),碰撞到临时停放道路右侧机非车道上由吴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肖某当场死亡,吴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死亡。
张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经施划有人行横道路段,未能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谨慎驾驶,将注意力转移至调节空调开关上,其行为违反相关法规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临时停放于肇事路段机非车道,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其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该违法行为及过错程度在本事故发生中的作用较小,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至肇事路段系正常行驶,虽有存在驾驶未登记机动车违法行为,但该行为与本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4.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违反装载规定、准驾不符
今年5月11日 15时56分,肖某驾驶闽CXXX重型厢式货车从厦门出发,沿国道324线经云霄往广东方向行驶至事故路段。因肖某驾车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致行驶中车头碰撞同向前方由陈某驾驶的无牌手扶拖拉机,造成陈某当场死亡、肖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两车局损、道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
肖某驾车至肇事路段,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致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装载货物超长、超重,其过错行为与本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