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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多人酒驾出事故 还有人被立案调查!

  随着疫情形势的缓解,人们的生活逐步恢复正常,然而,不少人脑子里“交通安全”这根弦儿却也松了下来。以酒驾醉驾为例,最近全市各地交警查处的违法数量较疫情严重期间明显增多,其中不乏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

  案例 1 

  2月26日,张某某在崇义县关聂线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27mg/100ml。

  执勤民警对其处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罚款1500元的处罚。

  案例 2

  2月28日,张某驾驶普通二轮车行驶至石城县屏山镇长江村万年青水泥厂路段时与黄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对张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230.89/100ml,属醉酒驾驶。

  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立案调查。

  案例 3

  2月28日,邱某驾驶普通二轮车行驶至石城县龙岗乡206国道石坡角路段时与黄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邱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对邱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273.9mg/100ml,属醉酒驾驶。

  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立案调查。

  案例 4

  3月7日下午16时许,龙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武当中队民警接报案称,在105国道有辆小轿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有人员受伤。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通过勘察及对事故当事人现场调查询问和调取小轿车行车记录仪视频,初步认定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系摩托车驾驶人叶某无证酒后驾驶报废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与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所致。该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逆向行驶、驾驶报废摩托车……几个触目惊心的关键词,桩桩件件,都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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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5  

  3月8日,陈某驾驶普通二轮车在石城县琴江镇东城北大道梅褔村路段与赖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对陈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199mg/100ml,属醉酒驾驶。

  目前,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立案调查。

  案例 6 

  3月9日,曾某某在崇义县文英高速出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43mg/100ml。

  执勤民警对其处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罚款1500元的处罚。

  案例 7 

  3月10日下午,龙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机动中队组织民警在里仁路段开展专项整治工作,14时10分许,执勤民警在检查一辆二轮摩托车男驾驶员时,发现其脸微红,身上隐隐散发酒气,民警随即对李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75mg/100ml!已构成饮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

  民警随即让其出示驾照,车主称未携带。民警立即通过技术手段对其进行身份核查。经查李某,里仁人,持有E类驾驶证,曾在2012年5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龙南交警作出处罚。经询问,当天应其好友相邀在会龙村一老友家,把酒言欢小酌一杯,饭后驾车返家,没想途中在里仁路段遇交警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龙南县公安局对李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给予李某吊销驾驶证、罚款2000元、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李某接受交警教育

  一组动图警示你

  酒驾发生事故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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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酒驾醉驾,全市各地交警、新闻媒体均报道过大量的违法和事故案例,酒驾醉驾人员,不仅要受到法律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还有可能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生命的代价!!!

  请所有驾驶人都记住

  珍爱生命

  拒绝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