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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五处停车场免费;东港市场监管开罚单!

日照市政府采购租赁了5处涉案车辆停车场:小莲村停车场、瑞凯停车场、申家坡停车场、上海路事故中心停车场、岚山华日停车场。
东港区市场监管局开出一张罚单:某停车场遮挡公示牌私自提高收费价格,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一:投诉日照交通事故车辆收取停车位

网友留言:交警扣押车辆期间还收停车费?

车辆事故后被交警拖到停车场,交警责任认定后受伤人通过法院进行了车辆被保全。车主处理完成保全金后交警放行,但是停车场要收取保全期间的停车费。此费用在临沂已经取消,为什么日照还要收取?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回复:

1、交警部门扣押车辆期间停车费收取情况:

根据201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的规定,目前,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扣押的涉案车辆保管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办案单位承担,不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2017年10月,交警支队报日照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对涉案车辆停车场租赁服务项目进行采购,经政府采购租赁了5处涉案车辆停车场用于涉案车辆停放保管,分别是:小莲村停车场、瑞凯停车场、申家坡停车场、上海路事故中心停车场、岚山华日停车场,供各大队就近使用。通过签订采购合同,交警部门支付租金,乙方提供停车场专门用于涉案事故车辆停放,并负责管理。

2、您所反映的问题属法院扣押车辆期间的费用,不由交警部门承担。

您所反映问题中,事故车辆被对方当事人保全,即说明该案件已经进入法院诉讼程序。车辆被法院保全后,交警部门会收到法院的裁定文书,裁定书中明确说明将事故车辆扣押于停车场。车主通过法院缴纳保证金后,法院会将解除扣押的裁定文书送达交警部门,交警部门收到法院解除扣押的裁定文书后,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车辆在交警部门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由交警部门承担,但在法院扣押期间的车辆保管费用不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经函询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该项费用由当事人垫付后,计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之中,由事故当事人根据赔偿责任按比例承担。

案例二:日照某停车场多收8元被罚1000元

近日,东港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某停车场收费公示牌被遮挡,且不按公示牌收费。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启动案件调查程序。

经查,当事人承租某公司场地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停车场收费根据不同车型计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小型汽车(车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或者总质量小于4.5吨)2元/时。事发当日,当事人擅自以附近景区停车场小车10元/车、大车30元/车的标准,统一采取10元/车的标准人工收取停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按照此规定,当事人未按照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标明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而擅自采取10元/车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行为,构成超标价收取费用的行为。东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