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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将试点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提高

  

  甘肃经济日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3月18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具体情况进行了介绍。

  近年来,因为城乡户籍不同而获得赔偿费用不同的情况,引发了社会上对“同命不同价”现象的讨论。为改变这一现象,在法律框架内消除不公平待遇,经省法院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所有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全面试行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工作。

  2月25日,省高院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中国银保监管委会甘肃局印发了《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对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做了进一步具体细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70%以上,此类案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为在其他类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推行城乡统一标准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

  这次的试点工作呈现出范围广和项目多、举证责任清晰两个特点,案件包括了全省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试行过程中,其他类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主要赔偿项目标准和提供的必要证据均可参照《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文件执行。

  甘肃经济日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苏叶)3月18日,省高院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甘肃银保监局四家单位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建设应用情况及《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进行了介绍。

  《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明确了超医保部分医疗费的扣减比例。为快速化解纠纷,规定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扣减10%来便捷确定超医保范围的赔偿金额。统一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标准。

  四部门将在继续执行2012年1月1日施行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基础上,依法规定适用“就高原则”,即“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明确按照受害人收入来源地标准确定计算依据,即使受害人属于农村居民,但其举证证明主要收入来源自城市务工的话,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同时也依法适用前述“就高原则”。同时,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甘肃省目前的赔偿数额上限仅为3万元,已落后于甘肃省经济发展水平及西北其他地区赔付标准,为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将自由裁量权规制在一定合理范围,此次明确死亡、伤残案件情况严重者,最高按照不突破5万元进行赔偿。

编辑:李兆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