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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9死24伤车祸出结果 机场集团领导等处理

2015年3月1日15时33分许,深圳机场T3航站楼领航高架桥入港龙门架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24人受伤。9月10日,深圳市应急办发布《深圳市“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深圳市“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粤BA495Q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杨明晰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机场集团及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陈少翔,机场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陈金祖等17人面临处理。

肇事司机无涉酒涉毒情况

经鉴定,肇事司机杨明晰无涉酒涉毒情况。

杨明晰,女,粤BA495Q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1991年1月20日出生,陕西省三原县人,职业:经营淘宝网店,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7月17日,驾驶证有效期至2017年7月17日,事发时,驾驶粤BA495Q号小型轿车。经鉴定,杨明晰无涉酒涉毒情况,血液中未检出酒精、甲基苯丙胺(冰毒)、苯丙胺、MDMA(摇头丸)、MDA、氯胺酮(K粉)、单乙酰吗啡、吗啡、可代因。

公安分局、机场集团安全管理不到位 作书面检查

调查报告认为,公安分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责任,建议责成公安分局向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机场集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责任,建议责成机场集团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公安分局局长等17人面临处理

肇事司机身亡不追究责任

调查报告列出事故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肇事司机杨明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50%以上,且操作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与行政法律责任。

调查报告建议对6名公安分局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7名机场集团责任人给予处分。另外,4名负有领导责任的官员被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建议给予公安分局政纪处分的人员(6人)

(1)魏传宝,男,52岁,中共党员,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交警大队。对交警大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市监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孙洪涛,男,41岁,中共党员,交警大队大队长。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对交警大队分管领导指导督促不力,未能跟进解决事故路段的交通安全隐患,对在事故路段观看飞机的群众未组织依法纠正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市监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3)刘广安,男,41岁,中共党员,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外勤工作(包括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未能跟进解决事故路段的交通安全隐患,对在事故路段观看飞机的群众未依法纠正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市监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4)谢觯,男,47岁,中共党员,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事故当天交警大队值班领导。值班工作组织不力,对在事故路段观看飞机的群众未依法纠正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市监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5)刘家江,男,38岁,中共党员,西航站区派出所副所长,管理执法队(保安队),事故当天派出所值班领导。对分管保安队工作的民警和维护人行道公共秩序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值班工作组织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市监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6)王淼,男,36岁,中共党员,西航站区派出所民警,执法队(保安队)负责人。维护人行道公共秩序工作不到位,管理的保安员对从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观看飞机的群众未劝阻、未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由市监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建议给予机场集团处分的人员(7人)

(1)贾华,男,54岁,中共党员,机场集团安全总监兼安全服务管理部总经理。对安全服务管理部和机场集团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机场集团给予其警告处分。

(2)张展群,男,44岁,中共党员,机场集团公共区管理部总经理,分管交通管理科工作等。对所在部门和分管的交通管理科履行职责指导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机场集团给予其警告处分。

(3)刘志勇,男,45岁,中共党员,机场集团安全服务管理部副总经理,负责安全服务管理部日常工作。对公共区和航站区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机场集团给予其警告处分。

(4)刘建勋,男,34岁,中共党员,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航站区管理部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管理部等。对分管部门履行职责指导督促检查不到位,对群众从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

建议机场集团给予其警告处分。

(5)任杨,女,33岁,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航站区管理部安全管理部经理。对保安员在人行道维护公共秩序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群众从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

建议机场集团给予其记过处分。

(6)余登科,男,47岁,机场集团公共区管理部交通管理科科长。对事故路段交通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路段交通安全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机场集团给予其警告处分。

(7)韦献兰,女,32岁,中共党员,机场集团公共区管理部交通管理科副科长。对事故路段交通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路段交通安全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机场集团给予其记过处分。

建议责成作出书面检查的人员(4人)

(1)陈少翔,男,56岁,中共党员,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机场集团党委委员。未充分发挥兼任公安分局和机场集团两方面领导的协调作用,对公安分局分管领导和公安分局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市监察局责成其向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2)黄建军,男,46岁,中共党员,西航站区派出所所长。对派出所分管领导和分管民警维护人行道公共秩序工作指导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市监察局责成其向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3)陈金祖,男,52岁,中共党员,机场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和安全服务管理部。对分管部门和机场集团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机场集团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

(4)沈坚,男,49岁,中共党员,深圳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股份公司安全工作。对股份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机场集团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

事故原因

调查报告公布了事故原因:直接原因为肇事司机超速行驶、操作不当,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间接原因为公安分局履职不到位,机场集团安全隐患整治、管理监督不到位。

直接原因:肇事司机超速行驶操作不当

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杨明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50%以上,且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王昌宁、MENDEZ ORTIGOZA FELIPE ANTONIO、文亚民、刘强世、彭一桓、覃玲、覃继雪、粟正祥、刘林昌、刘权、张菊英、刘德、许红梅、陈佳、陈三元、文鑫、文慕涵、覃政、覃正布、王建云、宁雪凤、徐美燕、包本梅、陈进松、蔡忠兰、陈毛、陈雨淇、陈广治、蔡斌、龚元、龚慧、崔妹等32人驻足领航高架桥右侧水泥防护栏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其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杨明晰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昌宁、MENDEZ ORTIGOZA FELIPE ANTONIO、文亚民、刘强世、彭一桓、覃玲、覃继雪、粟正祥、刘林昌、刘权、张菊英、刘德、许红梅、陈佳、陈三元、文鑫、文慕涵、覃政、覃正布、王建云、宁雪凤、徐美燕、包本梅、陈进松、蔡忠兰、陈毛、陈雨淇、陈广治、蔡斌、龚元、龚慧、崔妹等32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间接原因:公安分局履职不到位

机场集团安全隐患整治、管理监督不到位

公安分局履职不到位

(1)交警大队履职不到位

对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跟进解决不到位,未依法落实路面巡查制度和处置措施。一是交警大队明知事故路段存在常有群众观看飞机、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等交通隐患,但履职未到位。二是对发现的事故路段交通安全设施未完善的安全隐患未向机场集团书面提出整治的建议。三是未建立路面巡查制度,对事故路段群众观看飞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驱离。在事故发生期间的春节安全防护期,在观看飞机群众较多的情况下也未安排路面巡查。事故当天事故路段无人巡查,对观看飞机的群众未予以驱离和执法查处。

(2)西航站区派出所履职不到位

西航站区派出所对群众从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观看飞机的相关安全隐患监管履职不到位,未针对群众从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观看飞机的安全隐患对保安员提出相应要求和布置,仅在口头上要求保安员发现观看飞机的群众人数多时,要劝离,未将有关情况向机场集团和交警等相关部门通报。事故当天未劝阻群众从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看飞机。

机场集团对安全隐患整治、管理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

在防护网未取得预期效果的情况下,未予以重视并从设施上采取进一步的整治措施,相关安全隐患整治不到位。

(1)机场集团安全服务管理部履职不到位

未发现群众从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观看飞机和事故路段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将相关安全隐患情况向上级报告或通报公安机关。

(2)机场集团公共区管理部履职不到位

未发现事故路段交通安全设施不够完善的安全隐患,未将群众观看飞机等相关安全隐患情况向上级报告或通报公安机关。

(3)深圳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航站区管理部履职不到位

对保安员在人行道开展维护公共秩序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针对群众从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观看飞机的安全隐患提出劝阻的要求和布置,未对西航站区派出所提出意见和建议,未将群众从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群众观看飞机的安全隐患情况向上级报告或通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