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地区的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增长态势迅猛,但不少农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农村地区的道路交通配套建设还相对滞后,致使农村地区易发伤亡事故,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伤害和损失,让广大农民朋友奔往小康的道路上染上了些许灰色。
现将我市近期发生在农村地区的几起典型交通事故予以曝光,希望大家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安全出行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远离危险,幸福平安奔小康!
案例一
★简要案情:2019年09月08日,河南省商水县,下午1时20分许,张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汽车行经张庄乡屈庄村口一个十字交叉路口时,与徐某驾驶人的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3位乘车人受伤、两车受损。
★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综合调查证据,交警依法认定:徐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汽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路口时,未停车瞭望,未避让右方车辆先行;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二人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3名乘车人无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2019年8月14日17时30分,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顺郸城县东风街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与S207线交叉口时与顺S207线自西向东行驶由鲁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于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依据监控视频、现场勘查笔录和证人证言,事故民警依法认定:摩托车驾驶人于某驾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路口时,超速行驶,未避让右方车辆先行,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面包车驾驶人鲁某驾车遇见险情时操作不当是致使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2019年09月02日14时许,许某某驾驶豫A******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沈丘县县直小学门口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严某驾驶的两轮电驱动车相碰撞,造成严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事故。
★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根据现场勘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分析:当事人许某某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严某驾驶非机动车横过公路未下车推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四
★简要案情:2019年04月27日15时30分许,当事人张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由太康县高朗乡新李庄西路口驶上326省道时,与由西向东当事人屠某某驾驶的豫N*****号低速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和技术鉴定,太康交警认定,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驶入道路时没有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与屠某某驾车遇见险情时操作不当致使事故发生过错程度相当,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案例五
★简要案情:2019年8月30日上午10时30分许,任某庆驾驶豫PH2696/豫P91W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10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华县红花镇黄庄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向西转弯行驶樊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樊某某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经交警现场调查及取证,依法认定,任某庆驾驶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违法行为,与本起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樊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转弯前未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违法行为,与本起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两人分别承担该起事故的一半责任。
周口交警提示:通过以上几起事故不难看出,农村地区交通状况复杂、突发情况较多,减速慢行是确保安全最有效的措施!特别是遇视野较差的交叉路口时,务必降速、鸣笛、注意观察,确认安全后再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