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冬季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大曝光
为认真贯彻天汉冬季“除隐患、防事故、保平安”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工作要求,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整理典型事故案例予以曝光,希望广大司机和市民朋友汲取事故教训,自觉做到“车让人、人守规”,安全文明行车,行经人行横道或路口时,请提前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判断车辆行人通行状况,谨慎驾驶,做到文明礼让,安全通行。
2019年08月27日16时18分许
简要案情:王某驾驶车牌号为陕F66005的重型货车,在316国道汉台区河东店镇张寨村路段非机动车道内临时停车时,适逢许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致该处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发生碰撞,致许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规定临时停车是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当事人许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王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许某某负同等责任。
2019年09月06日10时25分许
简要案情:祁某石驾驶冀T6156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T329Q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东向西行至108国道1654KM+400M(龙江立交桥东口)处,在避让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过路口的李某时采取措施不力,车辆货厢左侧刮撞李某,致李某摔倒后当场死亡。
原因分析:当事人祁某石驾驶机动车思想麻痹大意,判断失误,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是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祁某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祁某石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