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灵寿严重超速致死车祸 认定仅负50%责任
2016年7月8日拂晓6:20左右,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石坎加油站旁的241省道559公里260米处发生一起蹊跷的车祸。
天刚亮,远处还比较模糊,公路上有雾。杨松宝骑着比德文电动车,开着前灯,由北向南行驶至石坎加油站的十字路口,左转弯时,电动车已经到了左边公路中央即将拐进向东的公路。此时,李某某驾驶着重型半挂货车,没有开启大灯,超速以76公里/小时(数据来源于《车速鉴定报告》)呼啸着,直冲着杨松宝的人和电动车碾压过去……杨松宝连人带车被卷入半挂车车轮下,杨松宝头颅破裂当场死亡。
8月3日,家属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车祸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其中太蹊跷。
1、仔细分析了车速鉴定书和责任认定书:车速鉴定书上写的是阴天;而责任认定书写的是道路平直,视线良好。发生事故的时刻处于拂晓6:20,道路比较暗而且有雾,行车时应该开雾灯或者前照灯。电动车驾驶人杨松宝开着电动车前灯,其转弯时没有看见前方来车,确认是安全了可以横过公路。而在他即将过完左边的公路时,李某某驾驶着大挂车既没有开启雾灯或者前照灯,也没有减速,反而超速以76公里/小时朝他碾压过来。在照明条件不好时应该开启前照灯,在雾天应该开启雾灯,李某某却没有开启前照灯或者雾灯而且严重超速,这就是造成惨烈车祸的主要原因。
2、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李某某超速行车造成的,事故发生的道路限速60公里/小时,而李某某车辆行驶速度是76公里/小时,系严重超速。
3、事故发生的路段是一个十字路口(有醒目的十字标志),公路边上有醒目的十字路口的标志,一般情况下机动车辆经过路口应当减速行驶,并且应当控制到40公里/小时以下。李某某驾驶大挂车路过道口不仅不减速,反而严重超速行车,这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机动车驾驶人李某某明知或应该知道在交叉路口应该减速慢行,鸣喇叭,可是他不仅没有这样处置,反而在道路照明状况不好的路上不仅没有开启前照灯,而且超速。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明知或应该知道超速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司机李某某却放任这一情况的发生,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明显具有重大过失。
4、按照规定,机动车下坡时应当减速行驶,本案事故发生的路段就是一个陡坡,但李某某没有减速行驶,反而严重超速行驶。
5 、事故发生的时间是早上6:20,李某某已经送完货,没有开启前照灯,这说明李某某工作的时间是后半夜,事故发生时他已经困了,可能涉嫌疲劳驾驶,这对事故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6 、事故发生在加油站的进出口,而且是弯道,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减速慢行,应当控制到40公里/小时以下,并鸣喇叭。可是在发生车祸的现场并没有明显的刹车痕迹,在车速鉴定书认定肇事车辆没有减速反而超速。这说明肇事司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放任交通事故的发生。这在交通事故中应该负主要责任。
7、发生紧急情况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可是,在发生车祸的现场并没有明显的刹车痕迹,在车速鉴定书认定肇事车辆反而超速。这充分说明肇事司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和第三条,保护人身安全的总则。在紧急情况时不仅没有采取任何处置措施,反而超速行驶,严重涉嫌违法。因此应当判定肇事司机付事故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