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解重大交通事故案件 遇难者家属获赔400多万元
新年伊始,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道交团队成功调解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致4人死亡2人受伤案件,4名车祸遇难者家属合计获得了400余万元赔偿款。
2019年9月7日,何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安庆市宜秀区水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水产路大桥施工路段时,避开其行驶车道前方施工区域向左驶入单幅双向通行路段后,与由北向南的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徐某及其父母和年仅两岁的女儿死亡,徐某妻子和婶婶重伤。因事故发生路段正在实施桥梁伸缩缝施工工程,该工程承建单位占用道路施工建设未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且未按规范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庆距离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因此交警部门认定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工程承建单位负事故次要责任。
死者家属起诉到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后,法院道交团队深感此案棘手。首先,死者之一即徐某自己负事故次要责任,但徐某及其女儿、父母均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徐某的妻子和婶婶又受了重伤,情与法之间如何平衡?第二,事故当中负主要责任的何某为其驾驶的车辆仅购买50万元商业三者险,而4死者家属诉求的赔偿金额超500万元,何某个人及工程承建单位必须要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何某是否有赔偿能力,工程承建单位作为本市引进的重点工程基建企业如何减少企业困难,都需要承办法官予以考量。第三,事故还造成了徐某的妻子和婶婶重伤,均未治疗结束,两名伤者前期系通过“绿色通道”进行治疗,相关费用尚未结清,这些费用如何结算,是否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减少诉累?第四,事故中多名死者和伤者事故发生前均生活在浙江省宁波市,但是事故又是发生在安徽省,两地的赔偿标准有一定差距,到底该适用何地的赔偿标准?最为重要的一点也是双方争议集中的地方,因为交警认定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工程承建单位负事故次要责任,何某和工程承建单位该按照什么比例计算赔偿费用?上述难题,如果按照正常思路并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反而有可能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宜秀区人民法院道交团队反复与各方当事人沟通。事故中主责一方何某个人及家属事故发生后积极与法院和家属沟通赔偿方案、筹措现金,希望能够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次责一方工程承建单位是本市引进的重点工程基建企业,该企业主动和法院沟通,愿意承担社会责任,在合情合理的基础上赔偿死者家属损失。保险公司也同意一次性将全部保险额度赔偿完毕。其次,因事故造成的两名伤者治疗尚未结束,4死者家属希望在本案中考虑两伤者的抢救费用,并提出将部分赔偿款直接支付至医院账户,结清抢救费用,以减少后期诉讼。最后,承办法官积极与各方当事人在法律基础上协商确认赔偿比例,最终按7:3:3的事故比例确定何某与工程承建单位分别按照54%和23%承担赔偿责任。因受害人事故发生前已在浙江省宁波市生活工作满一年以上,依法应按照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及相关费用。
最终,经过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及各方当事人的全力配合,案件通过调解圆满结案。1月17日,受害人家属已拿到何某、保险公司及工程承建单位的赔偿款合计400余万元,其中何某个人一次性赔偿250余万元,工程承建单位赔偿110余万元。
(潘秋越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