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须及时足额预付
《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3月1日起施行
东莞时间网03月13日讯 《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日前通过了补充审批环节,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先行垫付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依据《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先行垫付丧葬或者抢救费用的,适用本细则。
●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参照本细则。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导致受害人及其家属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政策解读
八方来源筹集资金
(一)从市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二)从我市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的营业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三)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垫付资金。
(六)市机动车号牌拍卖资金扣除竞价发放的有关成本及退费支出后全额纳入市救助基金。
(七)社会捐款,按照捐款人的意愿办理。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市政府从全市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按照3%的比例提取资金,交市救助基金代管,用于对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和交通事故困难群体救助。
资金使用注意事项:
市救助基金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丧葬费用依法进行垫付。
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抢救义务。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抢救伤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预(垫)付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通知书》(以下简称《抢救费用通知书》)送达承保保险公司(异地投保的,可以送达至承保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地的同一公司分支机构)和交通事故肇事方,并抄送实施抢救治疗的医疗机构。
《抢救费用通知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垫付原因等,对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只是垫付,并且在垫付后取得向投保人追偿权的情形(醉酒、无证驾驶、逃逸、被盗抢期间肇事等情况)加以说明,并加盖处理机关印章。
肇事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在收到《抢救费用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医疗机构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或出具《医疗费担保函》,《医疗费担保函》应当载明担保对象、担保金额、付款期限等内容,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交通事故责任未明确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无责赔付的限额,先予支付、垫付部分抢救费用,但应当在交通事故责任明确后3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剩余款项。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前,救助基金已经垫付并结算全部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赔付限额内,向救助基金支付抢救费用。
保险公司若不及时足额预付抢救费用,将受处罚
保险公司不及时足额预付抢救费用的,市保险行业协会可按照协会章程进行处理,或建议上级保监部门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保险公司多次不及时足额支付、结算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定期公布救助基金资金使用情况时,一并将该保险公司拖延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机动车肇事逃逸,或者肇事机动车没有参加交强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抢救费用通知书》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抄送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
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垫付申请的,应当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约定受害人方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代位追偿的权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接到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的抢救费用垫付申请后应当予以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及医疗机构发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
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行为能力且没有亲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交通事故情况进行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按上款规定向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发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
抢救完成后,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应持《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抢救费用清单、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抢救费用的凭证,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领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本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审核表》及《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抢救费用清单、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抢救费用的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垫付费用划拨至医疗机构指定账户。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审核医疗机构申领抢救费用的申请时,应当扣除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和交通事故当事人已经预付的抢救费用金额。
抢救数额较大的,可在一年内分期结算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伤人员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的渠道解决。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在申请结算抢救费用前,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市卫生局审核。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的,抢救费用结算申请应当经市卫生局审核后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请市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审核前可以组织专业人员提供审查意见。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应当报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时间较长或者数额较大的,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可在一年内分期结算已经发生的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肇事机动车逃逸或未参加交强险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尸体检验完毕后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并告知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尸体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垫付原因,并加盖处理机关印章。
受害人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丧葬费用垫付申请的,应当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丧葬费用项目,不包特需服务费用和公墓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受害人亲属和殡葬机构发出《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对不符合垫付条件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同意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与受害人亲属签订协议,约定受害人方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丧葬费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殡葬机构在尸体处理完结后,持《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及丧葬费用清单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支付丧葬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殡葬机构提供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道路交通事故丧葬费用审核表》及《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丧葬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一并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丧葬费用划拨至殡葬机构指定账户。
对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没有亲属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其遗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丧葬费用参照以上规定,由办理丧葬事宜的殡葬机构提出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后垫付。
救助基金垫付的丧葬费用项目,限于《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含遗体运送、火化、冷藏防腐等),不包括殡葬特需服务费用和公墓费用。丧葬费用的垫付期间一般限于交通事故发生后60日内产生的费用,因尸体检验需要超过60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交证明文件。非因尸体检验原因尸体存放时间超过60日的,救助基金不予垫付逾期存放的费用。
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应在收到《尸体处理通知书》后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处理尸体,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救助基金不予垫付。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存放时间较长没有处理的,殡葬机构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核实是否符合丧葬费垫付条件。符合垫付条件但因检验鉴定等原因暂时不能处理尸体的,殡葬机构可以参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逐月申报尸体存放等丧葬费用。
医疗、殡葬机构或交通事故受害人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不予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日内,向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市公安局应当组织专家组人员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核,并向市卫生局或民政局征求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