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外出吃饭身亡 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起诉人社局
因认为员工孙先生在外出吃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因公外出期间受伤,北京东源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服朝阳区人社局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市人社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
今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被告陪客户没有证据公司不担责
北京东源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宏公司)诉讼代理人认为,孙先生是在外出吃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并有很多证人能够证明这个事实,而不是因公外出期间受伤。“孙先生说是陪客户,也没有提交证据,不应该公司承担责任。”
同时,该代理人指出,该公司是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业务员平时的工作包括出去陪客户看房。“大家都是十点多就出去吃饭了,白天一般不看房,一般是4点半或5点之后出去看房。因此我们认为孙先生出去看房死亡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对此,东源宏公司不服朝阳区人社局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京朝人社工伤认某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8年3月1日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维持了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书。
该公司认为,朝阳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书的事实采信有偏差,法律适用错误,作出的工伤认定与事实不符,损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京朝人社工伤认某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北京市人社局于2018年5月2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陪客户看病期间出事故认定为工伤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朝阳区人社局)诉讼代理人称,2017年11月2日,该局受理了孙先生父亲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查明情况,该局认为孙先生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
该诉讼代理人指出,2016年4月25日,孙先生入职东源宏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5月21日,孙先生与同事在外出工作看房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先生死亡。后经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了东源宏公司与孙先生之间的劳动关系。
该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叙述了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并出具了朝阳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先生无责任。同时,该诉讼代理人表示,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工伤,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东源宏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同时,在工伤认定阶段,朝阳区人社局告知了东源宏公司举证责任。2017年11月21日,该局向东源宏公司进行调查,其工作人员郭某某、宋某某均认可孙先生为东源宏公司业务员,工作时间从上午8点到下午18点,在2016年5月21日由宋某某陪同孙先生带客户看房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孙不治死亡。
为此,该诉讼代理人表示,朝阳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市人社局诉讼代理人表示,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案未当庭宣判。(实习编辑 刘汶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