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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交警曝光5起酒驾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0年01月02日,张某某驾驶号牌为湘U1***5小型普通客车,沿花垣县钟佛山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22时13分许,该车行至花垣县建设中路与钟佛山路南路交叉路口,闯红灯通过路口与沿建设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由驾驶人伍某某驾驶的湘UX***7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湘UX***7小型轿车乘车人田某某、彭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路边铁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驾驶人张某某提取血样送检,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测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3.096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花垣县公安机关已对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案。

案例二:2020年 01月07日16时许,石某饮酒后驾驶一台两轮摩托车由吉首往矮寨方向行驶,16时40分许,车辆行驶至吉首市曙光村外路段与一台轻型货车发生刮擦后,并与一台大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造成驾驶员石某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吉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民警现场对石某进行了酒精含量吹气,结果为53.9mg/100ml。石某对饮酒后驾驶发生事故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石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吉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记分12分,并处罚2000元罚款。

案例三:2020年2月8日,杨某某驾驶湘U1***6号小型汽车,从汽车西站往新城花园方向行驶,19时47分许,当车行驶至吉首市西一环大葱庙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黄某某驾驶的湘UB***0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黄某某受伤,两车严重受损。经测试,杨某某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67mg/100ml,属饮酒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吉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记分12分,并处罚2000元罚款。

案例四:2020年02月16日20时许,张某报警称,自己的小车撞到坎上了,请求出警。泸溪县交通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事发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系一辆号牌为浙C3***R的小型普通客车与一辆号牌为湘B8***0的小型轿车发生正面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湘B8***0号小型轿车的驾驶人盛某检测出146.1mg/100ml的酒精含量,遂将其带至泸溪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152.5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泸溪县公安机关已对盛某涉嫌危险驾驶刑事立案。

案例五:2020年2月26日晚上19:20分,田某驾驶渝Al***Q号小型轿车从社保大楼往农贸市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吉首市西一环美凯龙广场外路段时,碰撞由陈某某驾驶的湘UC***Y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湘UC***Y号小车驾驶员受伤。田勇涉嫌酒后驾驶。经测试,田某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46mg/100ml,属饮酒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田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吉首交警对其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记分12分,并处罚2000元罚款。

湘西交警温馨提示:酒后驾驶是非常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醉驾更是涉嫌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查处违法不是目的,守护人民平安才是终极目标!在此再次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自觉抵制饮酒醉酒驾驶交通问题顽瘴痼疾,严格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