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载入中...

当前位置:
首页 > 车祸新闻 > 提供劳务证据不足 单方事故自行担责

提供劳务证据不足 单方事故自行担责

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因原告方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本案死者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黎某某、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黄某某诉称被告黄某某从被告上犹某公司处承包了陡水镇某工程。2018年6月8日下午,因天下大雨,被告黄某某叫原告方亲属毛某某前往该工地视察,毛某某听从被告黄某某的安排,骑摩托车前往陡水工地,途中撞上护栏,导致毛某某当场死亡。原告方认为,被告黄某某在明知天下大雨的情况下仍叫毛某某冒雨前往工地,被告黄某某这一指示行为客观上让毛某某承受了巨大风险,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上犹某公司明知被告黄某某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仍将涉案工程交由被告黄某某承建,被告上犹某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方亲属毛某某因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往陡水镇方向行驶途中撞上护栏,导致毛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造成毛某某当场死亡、无牌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上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毛某某法律意识淡薄,酒后驾驶摩托车,其行为过错程度严重,对造成本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是造成本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2016年10月31日,被告上犹某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江西某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上犹县陡水湖某工程。该工程于2018年2月2日竣工验收,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亮化绿化工程均为合格。

法院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损害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本案中,原告方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亲属毛某某与被告上犹某公司、被告黄某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告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原告方亲属毛某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在饮酒的情况下,不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饮酒后且临界醉酒状态下仍驾驶机动车,导致本事故的发生,且根据上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毛某某的死亡是由于毛某某自身酒驾导致单方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毛某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对于毛某某的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毛某某自行承担。原告黎某某、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黄某某主张被告上犹某公司、被告黄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