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领导干部“因其司机公车私用”被处分
中国纪检监察报8月7日消息,2015年4月21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通报了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典型问题,下为其中一起:
吉州区委农工部部长刘朝军的司机违规使用公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作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刘朝军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报经区委常委会同意,给予刘朝军党内警告处分,并在全区通报。
●事件回顾
2014年3月,吉安市吉州区委农工部明确,车号为赣D07108的公车是保障农工部部长刘朝军工作使用的。驾驶该车的司机龚鑫为区委农工部于2013年12月聘请的临时工,合同签订时间为一年。
2014年9月1日下午龚鑫送完刘朝军后,将车停在自己居住的阳明花园小区。
9月1日22时左右,龚鑫应战友之约,驾驶赣D07108去战友家,次日1时左右离开。当龚鑫驾车经过中山东路与仁山坪路交叉口时,为躲避行人,撞在了路边的台阶上,造成车辆翻转。
9月2日上午8时50分左右,龚鑫打电话向赣D07108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初步调查,为该车定损17902元。
9月2日上午11时左右,刘朝军前往龚鑫居住的阳明花园小区,问龚鑫有没有伤到其他人和车辆,车是怎么处理的。龚鑫说是他自己单方面的责任,未伤到其他人和车辆,并已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已将车子拖到修理厂修理。
刘朝军作为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在得知赣D07108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安排人员详细了解赣D07108发生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而只是在工作例会上简单通报了赣D07108出事了,也并未对司机龚鑫进行教育和处理,未履行主体责任。
9月4日,赣D07108还在修理厂维修,吉州区纪委就收到举报信:“2014年9月2日1时左右,区委农工部的公车在吉州区城内发生交通事故,车上有人受伤,现在车子在汽车修理厂维修,该车当时处于公车私用状态,请纪委调查!”
●查处经过
吉州区纪委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赶往涉事地点,并调取路口的监控视频。通过现场调查、询问保险公司的定损人员,了解到龚鑫驾驶的赣D07108在9月2日1时左右,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保险公司初步调查,为该车定损17902元。
经初步核查,区委农工部赣D07108驾驶员龚鑫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车辆损失一事基本属实。随后,吉州区纪委因刘朝军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接下来,吉州区纪委组成三个调查组展开调查,一组赶往保险公司了解车辆受损及人员伤亡情况;一组找驾驶员龚鑫了解案发时的具体情况及是否存在公车私用问题;一组找刘朝军本人、农工部副部长及机关干部谈话。
“有群众反映你使用的赣D07108在9月2日1时左右,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在找刘朝军谈话时,区纪委干部直奔主题。
“说我公车私用真的是冤枉,车子不是我开的,况且在9月1日下午下了班,我就回家去了,晚上司机把车开出去,发生了交通事故,要追究也是追究司机的责任不应该追究我的责任。”刘朝军满腹委屈地说。
“赣D07108主要是保障你工作使用,你作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司机公车私用你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吧。”纪委干部继续发问。
面对纪委干部的接连发问,刘朝军这才意识到他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上存在失职行为。
在找农工部干部谈话时,某干部表达了他的看法:“司机把公车开出去,出了交通事故,属于司机的个人行为,我觉得不应该对主要领导立案调查。”另一位干部则表示:“此前,这部车未按规定定点停放被两次通报批评,但是区委农工部未对司机龚鑫作任何处理,后来出了交通事故,主要领导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经调查,群众反映刘朝军公车私用与事实不符。但刘朝军作为单位主要领导,对单位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未及时教育和处理,未能阻止公车私用和车辆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必须追责。”区纪委主要领导表示。
2015年4月21日,经区委常委会同意,决定给予刘朝军党内警告处分,并在全区通报。(原标题为《下属公车私用,一把手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