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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复工后感染新冠肺炎,这些情况该认定工伤

  

  人力咨询与社会保障部对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做出了解释,如果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认定为工伤的,非相关人员感染则不被认定为工伤。未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界定,本文认为这里的相关人员不仅限于从事新冠肺炎病人救治工作的医护人员,而且包括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工作的有关人员,例如运输救治物资的驾驶员、社区管理人员、大楼物业管理人员等等,但不包括其他与救治与预防无直接关系的一般企业工作人员。

  考虑到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可以预测未来劳动行政部门对于“相关人员”的认定可能会做一定的扩大解释。

  2

  新冠肺炎是否属于职业病

  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文件,已经将新冠肺炎纳入到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但根据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性传染病包括:

  1、炭疽;2、森林脑炎;3、布鲁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5、莱姆病。

  可见,新冠肺炎作为一种新传染病还不属于职业病。

  3

  因工感染新冠肺炎突然死亡属于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5 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 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因此,无论员工得病的原因、时间与地点,只要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罹患新冠肺炎而直接死亡或发生不适被送往医院 48 小时之内死亡,则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4

  出差到疫区感染新冠肺炎属于工伤吗?

  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之前,从已存的地方规定来看,广东省、河南省、四川省等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厦门市针对本次疫情出台的相关地方政策中均明确,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属于工伤。因此,感染疫病已有地方规定的先例可在非疫病防治情形下被认定为工伤。

  其次,通过检索各地的工伤认定纠纷案例,江苏、广东等地也均有案例显示,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指派员工前往疫区使得员工置身于疫病高发的环境中,感染疫病属于由特定的劳动环境造成的伤害,与其工作存在密切关系,应被认定为属于工伤。

  5

  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属于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目前看来,感染新冠肺炎难以解释为是一种“交通事故”或客运事故,因此本文认为该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的基本三原则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但实践中并不是那么容易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